首先,環保部門依法擁有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獨立權力。
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賦予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權。在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獨立作出審批決定。
建設單位委托的評價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環保部門審查的對象,環保部門沒有義務完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結論。根據法律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做出批準決定,如同意、拒絕或要求修改。
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專家的結論和意見,由於評價單位和專家的主觀或客觀原因,實際上存在評價結論不準確和意見不準確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專門規定: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導致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設公共* * *衛生設施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設置醫療機構的環境管理規定。
1.建設項目選址環境保護規定
1987國家計委、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3月20日聯合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條例》第10條規定: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充分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調查研究選址地區的地理因素,在收集建設地區大氣、水體、土壤等基本環境要素背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制定最佳方案。第11條規定:“壹切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廢渣(液)、惡臭、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物質或者因子的建設項目,嚴禁選址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化教育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界址範圍內。”第14條規定:“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惡臭、噪聲等物質或者因素的建設項目與生活區之間應當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2.公共衛生設施選址的特殊要求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年5月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環發【2003】87號)明確規定:“對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和公共衛生設施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應當註重合理布局,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此外,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65438+1994年8月29日)第15、16條規定,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分析選址與周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細則》第二十條進壹步規定,對選址不合理、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的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不予批準。
3.醫療廢物環境管理規定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2003年6月6日發布)第二條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傳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的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目錄》(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1998、1.4,環發【1998】89號),“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在醫療服務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屬於本目錄所列的第壹類危險廢物。
因此,環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產生醫療廢物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以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三,關於反映的問題。
妳局請示及案件背景資料反映,某醫院擬選址位於旅遊、度假、餐飲密集區,不具備與周邊既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必要防護距離的條件。當地環保部門經審查認定該醫院與周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環境功能上不兼容,回復稱“該地不適宜建設醫院,請另擇地點後報環保部門審批”。根據前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管理規定》和國家關於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環保部門的答復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