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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婚姻法
說到宋代女性的婚姻,很多人自然會認為在理學的束縛下,宋代女性不僅完全沒有婚姻自由,而且在婚姻中還必須待在壹起,更不可能離婚再嫁。事實上,並非如此。不僅宋朝的婦女可以離婚,而且宋朝婦女再婚的趨勢仍然非常流行。即使在宋代,婦女再婚從法律規定到社會思想和觀念,再到現實生活中也不是什麽新鮮事,因為宋代婦女離婚和再婚不僅為法律所允許,而且為社會各界人士所接受。

宋代女子離婚與再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宋代的社會背景密切相關。自從中國社會進入父系社會以來,“重男輕女”的思想壹直很嚴重,這導致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要求女性“守三德”、“守閨中”、“以夫為綱”。然而,在65,438+0,000多年前的宋朝,婦女可以放下圍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裏找到工作。宋朝中期以後,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罕見的“重男輕女”現象。例如,《陽顧漫錄》曾記載北宋都城開封:“中下層家庭不生男孩,但婦女珍惜他們像珍珠壹樣”,說宋朝的中產階級將女兒視為珍珠。例如,陳郁的《隱言》也記載了南宋都城杭州:“風俗尚奢,細人有女,而不生男。”據說這種風俗在南宋時發生了變化。如果妳有壹個女兒,妳會很幸福。如果妳有壹個兒子,妳會不想抱它。

此外,宋朝政府鼓勵生育,禁止殺嬰。不僅如此,宋朝政府還設立了“兒童友好政策”,主要用於幫助孕婦和建立官辦福利機構收養棄嬰。這些措施極大地保護了婦女的權利,削弱了“重男輕女”的思想。即使在宋代,女性也非常支持讀書,這在“女子無才便是德”的中國封建社會中是壹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做家務的工具,也和男性壹樣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女子讀書成為當時的社會風氣。例如,司馬光曾說:“然而,如果妳是壹個人,妳壹定不能學習。男女有區別嗎?”都說男女都是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所以宋代出現了很多女詩人,其中著名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宋代女性的權力和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因此在宋代法律制度制定有關婚姻的法律法規時出現了許多維護女性權力的制度,宋代的主流社會思想也對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的貞潔問題進行了新的審視。所以宋代盛行女子離婚再嫁之風,女子離婚再嫁才會如此有恃無恐。

1,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影響了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潔。

首先,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潔產生了影響。因為,貞節觀念是封建禮教下對女性的束縛,要求女性壹生都要死。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婦女貞潔的本質是中國古代社會婦女再嫁的本質,也是中國封建社會性道德的延伸,它貫穿於中國封建社會的始終。例如,歷代統治者並不關心守寡婦女的年齡,也不關心婦女在守寡狀態下能否生存。只要她們為死去的丈夫保留壹扇空門,並且永不再婚,她們就會被視為“賢惠的女人”和“處女”,這受到了極大的贊揚,女性的貞潔被視為壹種良好的道德品質。可見,要求女子貞潔是封建社會兩性關系不平等的體現。

然而,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形成了“義利並重”和“重利輕義”的思想,不僅沖擊了中國“重利輕義”的傳統觀念,而且對婦女在婚姻關系中的貞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宋代老百姓的財富也有了相當的積累,因為擁有財富就意味著擁有壹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人民對財富的向往和重利輕義的社會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姻領域。宋代重利輕義思想對女性貞操影響的表現之壹是宋人對女性貞操有了新的思考和認識。無論是宋高宗的赦免、官臣的奏折,甚至文人的詩文,都反映了寡婦不必守空門、允許婦女離婚的觀點。例如,在王安石的《法聯》中,有這樣壹句話:“建臺敬寡婦,而入粟以公。”我不能忍受。我寧願看井和地面。”他寫道,王安石不忍看到寡婦獨自守空門。例如,在宋代,法律條文《宋代刑法典》也開始出現:“夫妻不和而離者,不坐。“非常明確的是,夫妻關系不和諧的夫妻可以分居。

因為,在宋代“重利輕義”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認為女子貞節苦夫終身無用,沒有實際價值,只能束縛人的思想。因此,在宋人看來,婦女離婚和再婚是為了確保自己的幸福或填飽肚子,這遠比貞潔更重要。所謂“雷聲大雨點小,但禮節不夠。”這壹觀點的轉變既是宋人對封建禮教的批判,也是對傳統貞節觀念的革新,體現了宋代商品經濟發展下的現實精神。所以宋代有“琴琴更貴”的觀點,意思是支持夫妻離婚。宋代也有“賣衣葬,催婚急,財主待封屋”的現象,意思是埋葬亡夫後,要為自己尋找新的丈夫。

2.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婦女離婚和再婚的盛行產生了很大影響。

其次,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子離婚再嫁的盛行產生了重大影響。宋朝的國策是“重文輕武”“以文制武”,這使得宋朝士大夫的地位崇高。上面已經簡要地提到了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他們在貞節觀念變化後,不僅為宋代婦女離婚和再嫁創造了輿論支持,而且在行動上支持了婦女。即使在宋代,也有壹些學者支持宋代婦女再婚,或尋求離婚和再婚。可以看出,宋代士大夫對宋代女性離婚和再婚的支持態度和行動也表明宋代的禮教對女性的要求並不是很嚴格。

首先,宋高宗對女子離婚和再婚表示理解和支持。例如,曾鼓勵將軍王的妻子改嫁,也說服人民的女兒改嫁。例如,宋朝的許多公主都再婚了。宋太祖的妹妹秦皇妃原本嫁給了米芾,後來改嫁給了高懷德。甚至,宋朝的很多後妃都改嫁了。例如,的劉皇後原本是商人龔美的妻子,後來成為宋朝的皇後。例如,的曹皇後最初嫁給了李,後來又嫁給了。說明宋代統治者不再輕視女子離婚再嫁的現象,證明宋代貞節觀念自宋代以來發生了變化,宋代統治者的觀念自然在宋代社會中起到了倡導作用。

其次,在宋朝,長輩們也支持女性離婚或再婚。例如,因為包拯的兒媳婦失去了丈夫,她的父母建議她改嫁:“如果丈夫守寡,誰來養兒子?”比如陸遊和唐婉的離婚成功,就是因為陸遊母親的大力支持。雖然導致了陸遊和唐婉的愛情悲劇,但也是宋代長輩支持女子離婚的證據。其中,父母支持寡婦再婚是因為他們擔心孩子的生活問題。畢竟,女性的貞潔無法改變孤獨和貧窮的問題。父母對女子離婚的支持是在倫理傳統下父母幹預女兒婚姻的延伸,表明宋代貞節觀念發生了變化。

第三,宋朝的女性不會因為離婚和再婚而感到自卑。這也是宋代貞節觀念淡薄的最明顯表現。作為經歷過離婚和再婚的人,女性不會對離婚和再婚表現出忌諱的態度。比如著名女詞人李清照的兩段婚姻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她的兩段婚姻包括三種婚姻現象:包辦婚姻、丈夫去世後再婚、起訴丈夫離婚。在她的第壹任丈夫趙明誠去世後,由於張汝舟的熱烈追求,李清照改嫁給他。結婚後,她發現他“富甲壹方”,李清照說“桑榆夜景好配。”可見,人們對貞節和離婚的認識在宋代發生了質的變化。宋代女性並不以離婚和再婚為恥,表現出宋代女性豁達的氣質,這也是宋代女性對離婚和再婚如此自信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在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導致了宋代社會各階層貞節觀的變化,以及對婦女離婚和再婚態度的巨大轉變。宋代士大夫不僅為宋代婦女離婚再嫁創造了輿論支持,而且在行動上支持婦女離婚再嫁。宋朝的婦女不會因為離婚和再婚而感到自卑,這也證明了在商品經濟下宋朝婦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因為,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婚姻中女性的貞節觀產生了影響。宋代自上而下的貞節觀發生了巨大變化,連皇帝都表示支持並親自付諸行動。因此,在反映統治階級意識的宋代法律中,有許多有利於婦女離婚和再婚的法律規定。

1,宋律關於宗室之女離婚再嫁的規定

首先,宋朝對宗室女兒的離婚和再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宋代法律關於婦女離婚和再婚的規定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北宋初年,規定女子即使沒有兒子也不允許再嫁。在時期,汝南縣的王寫道,皇族女子不能再嫁而沒有兒子是“不人道的傳記”,並要求下令廢除它。後來,宋代關於婦女改嫁的法律再次修改:“在宗室改嫁的婦女有兩代祖先和父親,如果任命的縣官員較少,則視為婚姻。”意思是宗室女兒改嫁的情況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親都當過縣令的官員,就允許她們改嫁。可以看出,雖然宋初對婦女再婚仍有諸多限制,但禁止再嫁。

在宋神宗時期,宗室之女再嫁的條件再次降低。宋神宗的聖旨:“長女不得嫁給試圖結婚的人,這種方法對更合適的人來說是不必要的。”據說宗室的女兒不得嫁給另壹個人,但改嫁的宗室女兒可能不會遵守這條法律。此外,宋神宗還頒布了壹項法律,鼓勵官員與女性結婚和再婚:“宗室不會將上述女性與其丈夫離婚並再婚,其丈夫有官員的人將被轉移到另壹個官員。”這意味著與宗室之女結婚的官員在其現有官職的基礎上晉升更高壹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宋代中期以後,宗室女子開始擁有改嫁權,法律對女子改嫁的條件也逐漸放寬。

宋代關於婦女離婚的法律可分為離婚和離婚兩種類型。比如宋代刑法中規定:“夫妻不和而離者,不坐。”據說,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女性不必坐牢。因為,宋朝的《宋刑法典》中有壹條規定:“妻告夫罪,雖是事實,也不過兩年。”如果壹個女人指控她的丈夫有罪,即使她丈夫的罪行得到證實,她也將入獄兩年。如上所述,李清照在成功起訴張汝舟後,在獄中度過了壹段時間。雖然在被他人解救後沒有兩年那麽長的時間,她也因為起訴離婚而入獄,但這也證明了與上壹代相比,宋朝給予了女性選擇起訴離婚的自由,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此外,宋代的《宋刑法典》對婦女離婚還有其他規定:“訂婚者無故三年不結婚”、“丈夫長期不在”、“丈夫因犯罪而移居家鄉”和“丈夫雇用妻子並將其出售給他人”等等。說明雖然有壹定的限制,但宋朝的法律已經保障了女性的婚後生活。

2、宋朝法律對平民之女離婚和改嫁的規定。

其次,宋朝對平民女兒的離婚和再婚也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從以上可以看出,宋代對宗室女兒改嫁和離婚的規定逐漸寬松,因此對平民女兒改嫁的法律限制變得更加廣泛。俗話說:“如果妳不能懲罰醫生,妳就不能對庶人禮貌”,禮儀對人民的約束比貴族官員的約束更寬松。在宋代,關於普通婦女再婚的規定主要記錄在《龔銘書·清明判》中:

第壹,“如果男方在妻子任職期滿後離開,他會聽妻子的話再婚。”它直接規定,如果男子在期限內不回家,可以直接再婚。甚至對男方騙婚的情況有規定:“夫為妻者,死則限期,期滿不還者,多娶。”據說,如果收養了女婿和流氓的女婿娶了妻子,如果有騙錢的現象,壹旦發現他們逾期未還,婦女可以直接再婚,並懲罰那些騙婚的人。

其次,“如果丈夫出去了,沒有回來,他就會帶著妻子再婚。”它直接規定,如果丈夫外出不回家,妻子可以直接再婚。到南宋時,即使朱成的理學已經興盛,仍然有“丈夫外出三年不回來,但仍聽再婚。”當丈夫外出三年不回家時,妻子也可以直接再婚。值得註意的是,此類法律法規通過規定婚姻關系的有效年限來保護婦女的再婚權利。壹旦超過期限,則視為從法律層面自動解除夫妻關系,恢復女性的法律自由。

第三,宋代的法律縮短了婦女在丈夫去世後再婚的時間。宋朝的法律原本規定“丈夫去世六年後再婚”,但當他到達宋哲宗時,它被更改為:“因父母喪夫和丈夫喪夫而住在房子裏的女人不能獨立生活,並停止結婚100天。“直接從原來的六年縮短到壹百天,還增加了女性無法養活自己的情況。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和宋代婦女地位上升的壹種表現。

第四,宋代對夏川地區婦女再婚有特殊規定。宋寧宗規定:“如果客戶去世,他的妻子再婚,這取決於他。”其中明確指出,如果丈夫突然去世,妻子可以隨時再婚。當時,夏川地區以莊園農奴制為主,社會經濟相對落後,婦女更加依賴男子。但是宋朝的法律考慮到了婦女在這壹地區婚姻關系中的地位,這表明宋朝關心婦女,婦女地位上升。

第五,宋朝的法律規定丈夫搬到鄉下當家做主,妻子可以和她離婚。《清明節名臣判詞集》中有這樣壹段記載:“凡已娶妻遷鄉編理,妻願離者,聽之。”其中,“移居他國使押”是指官員犯罪後才被流放的罪犯被稱為“使押”,這意味著當他們的丈夫犯下重罪後被流放時,他的妻子可以直接與他離婚。這壹法律規定始於宋代,前代沒有相關記載,可見宋代法律對婦女權利的維護。

第六,宋朝的法律規定丈夫雇傭和出賣妻子給別人,妻子可以和他離婚。這壹點在很多法律條文中都有體現:比如宋代的《家庭婚姻法》規定:“男子將妻子賣為奴婢的,要退婚,丈夫與自己結婚的,要依法退婚,比較適合這壹條。”意思是說,如果妳在婚姻存續期間把妻子賣給了別人,妻子可以直接和丈夫離婚。如果把老婆變成奴婢,更符合這壹條。例如,《龔銘疏·斷案清明集》還進壹步規定了聘妻和賣妻的行為:“在法律上,聘妻者等同於法外之人。”直接規定如果丈夫出賣妻子,相當於直接和妻子離婚,妻子可以直接起訴丈夫離婚。可以看出,宋朝的法律通過這種形式,保證了女性在封建婚姻中的獨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對女性的人身控制,賦予了女性在婚姻失敗時自救的權利,這也是宋朝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現。

第七,當妻子在婚姻中受到羞辱時,她可以直接與丈夫離婚。這裏的羞辱主要是指侵犯妻子在婚姻中的貞操權,也就是說在婚姻中受到性侵犯,現在被稱為“婚內強奸”和“強迫她賣淫”。如《清源條律課》規定:“妻子雖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但未果,欲離者亦聽。”它意味著壹旦妻子在婚姻期間受到丈夫男性親屬的侵犯,即使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與丈夫離婚。例如,《清袁迢法律課》中有壹條規定:“如果妳的妻子和孩子的妻子使女性賣淫,他們將被離婚(雖然他們不是媒人,但他們將與那些認識和接受金錢的人壹樣),女性將獲得自由。”規定如果丈夫拿了別人的錢,強迫妻子背叛自己,政府將直接同意妻子的離婚訴求。

宋代的這壹法律規定旨在維護婦女在婚姻中的專有權。宋代已婚婦女在婚姻受到侵害時敢於為自己發聲並主動提出離婚,也正是宋代婦女地位的提高和社會輿論對婦女貞潔的寬容,極大地體現了宋代對婦女人格和人身權利的尊重。這也是因為隨著宋代社會經濟的進步,女性在創造社會財富方面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女性在手工業方面的貢獻和成就為她們的權利奠定了基礎,因此女性群體在婚姻選擇方面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綜上所述,在宋代婦女地位提升的背景下,宋代法律在制定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時,有許多維護婦女權利的制度,宋代的主流社會思想也對婦女在婚姻關系中的貞潔問題進行了新的審視。因此,宋朝的女性離婚和再婚都很有底氣。宋代女子離婚再婚之所以盛行,壹方面有其社會原因:壹是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影響了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潔;其次,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子離婚再嫁的盛行產生了重大影響。

另壹方面,宋代女子離婚再嫁之所以盛行,也有其法律原因:壹是宋代對帝王女兒離婚再嫁有規定;其次,宋代法律規定了平民女兒的離婚和再婚。由此可見,宋代女性的離婚和再嫁是壹種非常普遍和廣泛的社會想象,而且它涉及宋代社會各階層的女性,因此女性群體在婚姻選擇上也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