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說別的,我教妳兩個法律概念。
(1)行政確認行為:是指政府通過實施行政行為對已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確認。這種行為不會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它的有效性來自於他所證實的事實。為了證實既定事實,政府必須調查和研究既定事實。調查研究的結論是其確認結果的基礎,但確認結果不能偏離既定事實。
(2)行政許可行為:指政府批準公民做某些事情的行為。沒有政府的批準,他們不能做這些事情。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做這些事情。因此,他的有效性來自於他自己。他允許多少,妳的權利就有多少,與既定事實無關。
第二,頒發房屋證書的性質
如果政府頒發房屋證書是壹種行政確認行為,妳的權利將以既定事實為準;如果房屋證書是行政許可行為,您的權利將以許可的範圍為準。
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行政許可法問答》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指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在經濟和社會事務中的行政行為,不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關系的確認。據此,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產權登記、機動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抵押登記等。不屬於行政許可;城市規劃管理中的選址意見審批和土地管理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都屬於行政許可。”很明顯,“產權登記”是壹種確認行為。
因此,結論是您的權利範圍是基於頒發房屋證書時應確認的既定事實,而不是由房屋證書校準的數據。如果以房為基礎的證書校準的數據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3.既定事實的權利範圍是什麽?
中國於1986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在此之前,適用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田、承包地只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權利,沒有所有權。”條例還規定:“在村莊和集鎮建設住宅,應當在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統壹指導下,有計劃地進行。村規劃由生產大隊制定,鎮規劃由公社制定。經社員代表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雖然在實踐中,“由生產大隊制定”實際上是“由隊長制定”,但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隊長無權決定集體財產的分配。因此,妳要做的就是收集證據,證明妳25年來實際上沒有改變過妳的建築面積。如果他想起訴妳多占土地,他必須證明妳25年前的土地占用違反了25年前的用地審批程序,那麽他必須出示25年前的規劃和當時集體決策過程的記錄文件。
我的理解是妳的占地應該沒有違反之前的程序,妳也不需要跟他提。他不能證明25年前發生的事情,因為他現在的主張是妳的實際占地面積與房屋證書的登記面積不符。僅此而已,妳只需要堅持房屋基礎證書的錯誤記錄。
四、關於20年訴訟時效
首先,訴訟時效不適用於產權歸屬糾紛是法律常識。所以,20年也沒關系。讓我簡單地告訴妳什麽是處方。從法律上講,時效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是指妳合法占有某物壹段時間後,法律認為妳已經取得了該物的財產權,該物是妳的。我國法律不承認取得時效。想想看,如果產權滿20年,那不是間接承認了對方只要占有壹樣東西滿20年就取得了產權嗎?請記住,我國法律不承認取得時效。至於消滅時效,這是壹個20年的問題,這意味著任何權利如果在20年後沒有被主張就會喪失。但這裏的權利僅限於“請求權”,不包括財產權的歸屬,這是有明確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權提出時效抗辯。”也許妳是稀裏糊塗聽到的。總之,妳可以用這壹條來說明宅基地面積確認問題不適用20年訴訟時效。
五、如何采取法律行動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批復》, 如果雙方對土地所有權沒有達成協議,他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首先由鄉鎮或縣人民政府處理。 如果對決定不服,必須先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如市人民政府)復核。如仍不服復議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人都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這是順序問題,倒壹步就很麻煩。因此,您可以先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如村民證詞)以證明當時的測量確實錯誤,然後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將材料帶到土地登記機構要求“更正登記”,看看他們如何建議您的下壹步處理。然後,去鄉鎮或縣人民政府請求處理爭議,然後按上述順序進行。如果妳不想這麽麻煩,妳可以等壹等,看看他會采取什麽具體行動。
6.消除妳可能的疑慮的必要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於確認行政行為問題的批復指出:“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於行政許可性質,不應納入行政確認範圍。”妳可能會好奇,這裏不是說頒發證書是“許可”而不是“確認”嗎?這本身就很復雜,所以妳不必擔心。(1)壹方面,妳的初始註冊和他說的不壹樣。這個規定是2005年頒布的,專門解釋了2003年的規定(後面我會講到)。意思是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國土部門第壹次為妳登記了壹塊土地。這確實是壹種許可行為,因為這片土地以前不是妳的,也沒有人在那裏。但妳的情況不同。妳使用這片土地的權利與他發給妳的卡片無關。他發給妳的卡是對妳自己權利的確認,並沒有創造新的權利。(2)另壹方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有關問題的請示》(即2003年的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註意“已依法取得”這幾個字太長了。縮寫後,“公民認為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權的確認侵犯了其已經取得的使用權”這句話的每壹個字都堅定地對應著妳的情況。妳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根據已廢止的《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取得的。行政機關在確認您的土地使用權時,由於測量錯誤而少登記了壹定面積,這侵犯了您的權利。所以妳可以按照我上面說的維權順序來操作。說實話,真的太麻煩了,但是沒有辦法。這是規定的程序。我真誠地希望妳能第壹步解決這個問題。
說白了,物權的歸屬不受期限限制,不可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