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意思是: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為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根據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農村行業,即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各類城市事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收入。
2.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在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中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6.新設立的三產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的,按照其主營業務(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五年內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的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的產品所得,除原設計指定的產品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企業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和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生。
建材產品的收入,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四)在國家劃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三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意思是: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被國家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意思是:
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企業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壹年。
(七)、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三年內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當年失業人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的失業人數
當失業人口比例=*100%
企業原有職工總數+當年失業人數。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所得稅可減半征收兩年,當年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的失業人數
當失業人口比例=*100%
企業原有員工總數
3.享受稅收優惠的失業人員包括失業青年、轉換經營機制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富余人員、轉農人員和兩工解困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總數包括在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和退休人員。
(八)、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的辦公室,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的辦公室、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舉辦的各類高級學習班和培訓班,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由學校出資。
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賺取的企業所有。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稅收優惠待遇:
(1)將原納稅企業改造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單位投資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其他單位投資舉辦的合資企業;
(四)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
(五)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其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舉辦的普通教育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工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民辦學校。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未移交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其中“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
3、享受水兵福利優惠政策的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比例;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者經營;
(4)每個殘疾工人都有壹個適當的職位;
(五)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適合殘疾人生理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壹冊”(企業基本信息表、殘疾職工工作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和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單)。
(十)、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額減10%,用於補貼社會支出費用。不再實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壹)、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八五”期間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旅遊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和招待所)取得的收入,農產品初加工收入和為水利工程本身服務的建築業收入,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12)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探單位的收入,在1994年底前減征所得稅。
(十三)、新設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所得稅免稅政策五年不變,可執行到1995年底。
(十四)、副食品生產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專門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料、泡菜、糖點心、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果汁果醬、幹菜調味料(不含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在1995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壹些新辦的食品工業企業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壹年。
3.對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向中小學生供應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作坊,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內部供應的,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4.對新恢復的傳統名優特食品企業,在1995年底前減免所得稅。
(15)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