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
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誌願活動,傳播誌願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特制定誌願服務表彰獎勵辦法。
具體規則如下:
1.每年年底,根據活動時間對誌願者進行排名,前6名可以參加優秀誌願者的評選。
2.前1名獲得“誌願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品,年度綜合考評加5分;排名第二至第三名獲得“誌願服務楷模”榮譽稱號的,頒發證書,並在年度綜合考評中加3分;排名4至6位的獲得“優秀誌願者”榮譽稱號,並在年度綜合考評中加1分。
3.對在各類誌願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誌願服務小時數進行排名,前2名授予“誌願者楷模”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金,並在年度綜合考評中加5分。
誌願者是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沒有任何物質回報的情況下奉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的人。以上激勵措施旨在使您能夠更積極地參與誌願者活動,並希望每個誌願者都能用心幫助他人。
二
為鼓勵先進,激勵教職工立足本職多做貢獻,學校特制定教師節表彰獎勵方案如下:
1.學校成立了表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副組長:副校長
成員:全體行政和年級領導及教研領導。
辦公室主任:人事幹部
2.表彰時間:教師節3日。表彰獎勵形式:榮譽證書、獎金* * *或獎品* * *。
四。申報方式:全體教職工根據條件自行申報* *個表彰類型中的* * * *個。
* * *二* * * * *四* * * * * *五* * * *六* * *無需個人申報,學校將根據評議條件並結合評議結果或群眾推薦結果確定* * *名。未申報者不予表彰。9月2日下午16: 00前,各系* * *年級組或教研組* * *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根據選拔條件向人事幹部上報推薦名單及材料,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推薦表可以自己復印。
申請人* * *或年級組、教研組* * *須如實填寫申請表並附上相關獲獎證書復印件,所獲榮譽須於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間獲得。
原則上,此獎項將不會重復* * *如果壹個人獲得多個獎項,他可以頒發多個證書,但只能獲得壹個獎項。班主任的量化獎勵除外。
動詞 (verb的縮寫)表彰類型、參與範圍和評選條件:* *分為十類,具體要求如下:
* * *壹* * *去年第二學期班主任量化獎獲得者。
1.參與範圍:上壹年第二學期全體班主任。
2.評選條件:根據班主任的量化考核和獎勵方案。
* * *兩位* * *優秀教師
1.參與範圍:上壹學年所有專任教師。
2.選擇標準:
根據上學期期末頒布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原則上每個年級將根據票數結合評價條件表彰3名* * *學生,初三可根據情況適當增加1名額。已獲鄉鎮級表彰的不再重復表彰。
* * *三* * *教學獎:
1.參與範圍:上壹學年所有專任教師。
2.參與條件:超市教授的科目在學期末統壹考試中得分持平或比上壹學年有很大進步。
由教研組推薦,三個學科各推薦2-3名學生,其他教研組推薦1-2名學生。
* * *四* * *教學目標成就獎
1.參與範圍:上壹學年所有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按照教導處制定的達成教學目標獎勵辦法執行。
* * *五* * *中考獲獎情況:
具體標準和條件另行制定,並在中考總結會上予以表彰。
* * *六* * *先進教育工作者
1,參與範圍:上年度在崗的非教學壹線人員。
2.參評條件:根據上學期期末頒布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擬表彰3名教師,擬表彰3名臨時工。* * *已獲鄉級表彰的不再予以表彰* * *。
* * *七* * *班工作先進集體
1.參與對象:上壹年度所有班級* * *班主任和任課教師* * *組成的班級工作集體,每個年級組可推薦1個班級。
2.參與條件: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推薦:
***1***類成員可以緊密合作而無需任何團結。***2***本班學生無嚴重違紀行為和重大安全事故;* * * 3 * *學年家長有效投訴為零;
***4***該班去年年底參加考試的班級平均總分在初中二年級***年級排名前6。
排名前8的成績* *。
* * *八* * *先進教研組和年級組:
1.參加人員:去年各學科組和年級組。
2.參評條件:根據公布的條件,教研組在全校範圍內遴選3名學生,年級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遴選。
* * *九* * *高級備課組:
1.參加人員:去年各備課組,
2.參評條件:根據公布的遴選條件,全校遴選3名考生。註:本方案中提到的年級和教研組是指20xx—20xx學年的年級和教研組。
* * *十* * *教育創新獎
根據低湧中學教育創新獎實施辦法,20xx年x月x日。
提交表格:申請人* * *或年級組、教研組* * *打印紙質表格提交學校辦公室。
截止日期:9月2日下午4點,截止日期不會等待。
三
第壹條為規範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壹步促進創建模式立功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 * * A * * *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 * *二* * *公開、公正和適當獎勵的原則;
* * *三* * *及時務實獎勵的原則;
* * *四* * *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細節、保證質量,全面衡量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
第五條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 *壹* *在本職崗位上自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勇於探索創新,為司法行政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 * *二* * *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行政工作制度,與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 * *三* * *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 * *四* *在搶險、救災、預防事故或者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 * *五* *在組織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決策正確,以身作則,做出顯著成績;
* * *六* * *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 * *七*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重大貢獻的。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應當給予集體獎勵:
* * *壹* *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 * * 2 * * *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優良,紀律嚴明,聯系群眾,凝聚力和戰鬥力強;
* * *三* * *勤政廉潔,任勞任怨,成績突出或在完成重大任務中成績突出。擬榮立二等功的單位* * *和集體* * *還應滿足曾榮立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壹等功獎勵的單位* * *和集體* * *按司法部1997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行政獎勵分為:
* * * A * *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 * *包括壹等英雄模範、二等英雄模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 *;
* * *二* * *單位* * *和集體* * *的獎勵等級分為三類:三等功、壹等功和榮譽稱號* * *包括先進集體* * *。
第九條行政獎勵的標準是:
* * * A * *可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並在本單位樹立榜樣的個人給予獎勵;
* * *二* * *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在所在市縣* * *區、監獄、勞動教養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政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榮立三等功;
* * *三* * *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有示範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記二等功;
* * *四* * *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成績,並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產生重大影響,並可作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記壹等功;對成績突出、久經考驗、對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可作為模範集體的群體,可記集體壹等功;
* * *五* * *對成績突出、有特殊貢獻、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行政獎勵的審批權為:獎勵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構批準;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須經省司法廳批準;個人記功、集體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經省司法廳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壹條行政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 *壹* *公布評選範圍、對象、場所、標準、條款等。;
* * *二* * *經群眾民主評議,並提出擬獎勵人選和單位* * * *統稱* * *;
* * *三* * *單位牽頭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 * * *,撰寫推薦材料並向上級部門推薦;
* * *四* * *基層單位推薦擬授予二等功、壹等功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 * * * * *,省司法廳政治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 * *五* * *各單位* * *集體* * *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在征求紀檢監察* * *等相關部門意見後或在考核的基礎上,由獎勵審批機關政治* * * *人事* *部門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辦公室政治部審核備案;
* * *六* * *根據表彰獎勵的審批權限,獎勵決定將在獎勵組織批準後作出。
第十二條對獲獎的* * *單位* * *集體* * *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按照獲獎順序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證書或獎狀,並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支付。
第十三條個人獲得各類獎勵的,按照獎勵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等功臣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壹級英雄模範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榮立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的個人分別享受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國家公務員待遇;司法部定期或不定期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壹等功的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相關業務部門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二等功的待遇。
第十四條表彰獎勵可與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相結合。考慮到特殊情況,可以壹次拿壹件東西。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壹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五條個人壹般不超過參加人數的5%;記三等獎、先進單位* * *集體* *壹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而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記壹等功、先進單位* * *集體* *壹般不超過參評單位數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收到裁決書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裁決:
* * * A * * *弄虛作假或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 * *二* * *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批準管理許可的;
* * *三* * *獲得榮譽稱號後被辭退、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 * * A * * *報告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 * *二* * *原審批機關審核後予以批復並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獎勵被撤銷後,原審核批準機關應當收回獎勵證書、證書、獎旗和獎牌,追回獎金和獎金,並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