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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和從事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

(壹)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停車場等交通場所;

(二)歌舞廳、遊藝室、棋牌室、影劇院、體育場(館)、滑雪場等經營性娛樂、體育健身場所以及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場景式、體驗式娛樂服務場所;

(三)公園、遊樂場、展覽館、旅遊景區(點)等風景名勝區,以及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教育場所;

商店、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場所;

(五)網吧、信息港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六)餐館、酒吧、咖啡館、茶館、洗浴、按摩、美容美發、信息中介等服務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管理的其他場所。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

①旅館業;

(2)公章刻制業;

三、典當業;

(4)開鎖業;

舊手機和舊電腦交易業;

金銀珠寶加工及置換業;

(七)

機動車維修業;

(九)信托代銷業務。第五條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公安機關是本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實施行政許可;

(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和指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治安培訓;

(四)檢查治安狀況,對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五)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處置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二章從業條件和許可第七條開辦特殊行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有合格的固定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三)場所與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的工廠、倉庫保持安全距離,場所布局和設施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5)不與住戶共用壹個樓梯通道。

不得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建築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網點,禁止設立網點的區域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劃定,並抄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八條符合開辦公章刻制業、旅館業條件的,應當在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九條公章刻制業和旅館業發生變更或者註銷的,由原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手續,按照《公安機關行政許可條例》執行。第三章治安責任第十壹條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其職責是:

(壹)根據場所規模,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兼職保安員或者保安員,並組織本單位的保安員和保安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二)制定治安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並進行整改,落實治安措施;

(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治安案件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和治療,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第十二條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境外人員還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其他證件。第十三條娛樂場所應當聘用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員,其他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聘用保安員。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保安員、保安員應當接受治安業務培訓。第十五條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發現治安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行為、違禁物品以及公安機關通報查處的人員或者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保安員或保安員負責維護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的治安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治安案件和違法犯罪行為。他們應該佩戴明顯的標誌並堅守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