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通知書樣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未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案件辦理建議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從寬通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由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確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4.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認罪認罰情況、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案件審理程序。
5.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供述,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擬定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作出調整。
6.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提出異議或者變更的,人民檢察院將再次提出量刑建議。
8.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二、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
(1)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可以分為實質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處理。(二)實質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3)但從保障人權、確保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不適用於以下類型的案件: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並且有其他不適合的情形。
3.認罪認罰兩年4萬可以緩期執行嗎?
如果認罪認罰兩年4萬元,可以申請緩刑,法院會根據檢察院的意見量刑。如不服判決,及時上訴並委托律師進行有效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心認罪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