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土資源開發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自然因素或人類活動造成的水土資源破壞和流失。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水土流失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統籌規劃、防治結合、加強監管、註重效益的原則,實行誰開發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其使用權範圍內的水土資源,並負責治理人類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條市水務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各區水務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建設和市政工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鼓勵采用水土保持先進技術,並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設施管理制度,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全民植樹種草,保護植被。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毀林和其他破壞水土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水土保持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水務部門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和水土流失狀況,劃定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管理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重點防治。
第十壹條在下列區域不得從事挖砂、取土、采石(采礦)、伐木以及其他破壞植被的活動:
(壹)水庫和池塘水位線以上至第壹重山脊以下的山坡;
(二)河流、運河兩岸100米內10度以上的斜坡;
(三)鐵路、公路兩側五十米內十度以上的斜坡;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
(五)二十五度以上的其他斜坡。
第十二條開辦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開發區,修建鐵路、公路、港口碼頭、電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和其他基礎設施,開采石料(礦山)和其他民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建設申請手續,並持有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有關部門應當將水土保持方案作為批準建設項目的必要條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設立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免於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和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壹)土石方挖填總量不足1萬立方米且征收面積不足1公頃的;
(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面積不足壹公頃的;
(三)沒有新增建設用地用於公路路面改造和養護的;
(四)灘塗開發、圍墾和碼頭建設不占用土地和不取土用地;
(五)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
(六)在已依法批準水土保持方案並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開工建設生產建設項目的;
(七)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開挖土石方總量或者征用土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的概況;
②土壤侵蝕預測;
(三)水土流失防治計劃;
水土保持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計劃的實施措施和實施計劃的資金;
市水務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五條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二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征地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不滿5萬平方米,或者挖填土方總量超過1萬立方米不滿20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實施辦法由市水務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六條在已開發土地上進行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直接辦理建設申請手續,並將水土保持方案報水利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從事開荒、燒瓷、燒磚等取土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動土前向區水務部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十八條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之日起分別在20日和10日內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詢設計費用應當單獨列入建設項目概算;水土保持設施所需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
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水土保持措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水土保持有關規範、規定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監督實施水土保持設計。
審查機構審查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時,應當壹並審查水土保持內容。
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組織驗收時,負責驗收的主體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水務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施工造成水土流失。
需要挖填土和剝離表土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和規程要求施工,不得破壞原有防洪排澇系統的功能。嚴禁向河流、水庫、池塘、溝渠傾倒殘泥、殘砂、殘石和渣土。如果植被因采礦和建設受到破壞,應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和植被,以防止水土流失。
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邊坡,應當修建防止水土流失的護坡或者采取其他整治措施。
第三章治理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單位和個人治理水土流失。
對於水土流失地區,應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具體的治理計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恢復和整治水系。
第二十二條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作為重要職責,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水土保持目標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水土流失治理專項資金,用於治理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投資建設公共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四條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和人工林草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的,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其土地使用權範圍內開發利用土地資源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
土地使用權人因技術和人為原因無法治理的,應當繳納防治費,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土地使用權人對其造成的水土流失不治理又不繳納防治費的,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繳納防治費,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凡從事各種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活動,造成水土保持設施原有功能降低的,應予補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市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流失監測網絡,監測全市水土流失動態,定期向政府報告或者向社會公告。
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或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土壤侵蝕的面積、分布和程度;
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展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效益。
第二十九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向項目水土保持審批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情況。
第三十條區水務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應當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市水務部門可以通過隨機抽樣的方式對本市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在對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還應當檢查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發現問題應當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整改並及時通報水務部門。
第三十壹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務部門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由水利部門責令停工,對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未進行水土保持設計的,由水利部門責令改正,對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設計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未按照設計要求和水土保持有關規範、規定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務部門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建設項目的,由水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竣工驗收後未按時將相關材料報送水務部門備案的,由水務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限期仍不治理的,處二萬元罰款;水土流失危害後果嚴重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或者損失金額每立方米40元以上6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責令停業治理。
第三十六條破壞水土保持設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消除危害,並賠償直接受害單位和個人的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水務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土流失危害的,免除責任。
第三十八條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