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並使用自有車輛為本單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用危險品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類型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和放射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需要特殊保護的貨物。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中所列危險貨物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執行。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貨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細目、品名和品名編號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和《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執行。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依法運輸、誠實守信。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良好的大型專業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貨車、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1.5輛以上自有專用車輛;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分類與評價要求》(GB 1589)
3.配備有效的溝通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要求並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有運輸有毒、易爆和第壹類包裝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5.配備與所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有罐式車輛或者廂式車輛以及專用集裝箱,車輛應當配備行車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
7.特種罐車的罐體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運輸爆炸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特種罐車罐體容積不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特種罐車罐體容積不超過10立方米,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易爆和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從業人員符合下列要求:
1.特種車輛駕駛人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和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有專用車輛為本單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壹)下列企業事業單位之壹: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有特殊需求的企事業單位。
(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數量可以少於五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1);
(二)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目和作業計劃;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包括車輛的數量、類型、技術水平、通信工具、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軸數和車輛外形長寬高、罐式特種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的匹配以及運輸有毒、易爆、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特種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或定位系統的情況。擬投入使用的特種車輛為購置或現有的,需提供坦克型特種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車輛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坦克檢驗合格證明或檢驗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的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有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場地和安全防護、環保、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壹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具有下列形式之壹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夠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經營範圍的相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說明;
(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單位的工作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載明許可事項,包括擬運輸危險貨物的種類和類別、專用車輛的數量和要求、運輸性質等;並在10天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取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新許可的項目。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由原發證機關按上述要求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履行擬投入運營車輛的承諾書。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核實被許可人落實車輛投入使用承諾書,特種車輛符合許可要求,且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應當為特種車輛出具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種類和項目。其中,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壹次性、臨時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運輸許可;分公司的設立應當向設立地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關於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終止之日前30日通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章特種車輛和設備管理
第二十壹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對專用車輛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特種車輛進行檢驗,每年檢驗壹次。核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執行,並增加以下核查項目:
(壹)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特種車輛情況;
(二)特種罐車罐體質量檢驗;
(三)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驗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壹級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和裝有特殊裝置的運輸大型物件的特種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運輸危險貨物;自卸汽車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油瀝青等危險品。
禁止使用移動式儲罐(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危險貨物。
第二十四條特種車輛應當在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工具和附件的技術條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的罐體應當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液體危險貨物汽車運輸常壓容器(罐)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罐式特種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有效期內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如果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應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安全技術規範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運輸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槽罐車或者專用車輛不得用於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除食品、日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的普通貨物的運輸,但應進行消除危害的處理,以確保不會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或損壞。
危險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特種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誌。
第三十壹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輸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托運人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辦理相關手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相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遺撒、流失、燃燒、爆炸、輻射和泄漏。
第三十四條特種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員外,特種車輛應當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監督運輸全過程。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特種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路線、時間和速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了解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性質、危險特性、使用要求以及發生事故時的處理措施。嚴格按照《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617)和《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操作規程》(JT618)進行操作,不得違章操作。
第四十壹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及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盜竊、丟失、遺撒、泄漏等事故時,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名稱、危害和應急措施,並在現場采取壹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危險貨物在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儲存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放整齊,防止混裝、泄漏和損壞,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超載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時,應當要求駕駛員或者押運員在具備儲存條件的地點卸載危險貨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並沒收違法所得。運輸的貨物為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運輸的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二千元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壹)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
(2)已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到期,未繼續投保。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對專用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未告知承運人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的;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裝運時未添加;
(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或者單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遺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再具備開業所需的相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撤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特種車輛、罐式特種車輛的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條例》執行;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沒有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辦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和道路運輸證時,可以收取費用。生產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6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焦雲發【1993】1382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中國義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