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保證政府采購評審客觀、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是指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
第四條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評審委員會的工作。
第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接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組建暫行辦法》組建。
第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章鑒定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
第九條評標工作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a)審查投標和報價文件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要求並作出評價;
(二)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並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根據需要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和報價文件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或者澄清;
(四)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按照預先確定的方式根據采購人的委托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五)參與評審報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客觀、公正、誠實地履行職責;
(二)保守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非法幹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四)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五)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回答供應商提出的問題;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評審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第十壹條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工作:
(1)選擇評標委員會主任。買方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了解和熟悉招標文件和項目的實際需要。
(3)投標文件初步審查。初審分為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
1,資格審查。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書和投標保證金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有資格投標。
2.合規性審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四)解釋和澄清有關問題。
1.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采購人代表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招標文件中未明確說明或者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但說明的內容不得帶有傾向性或者其他影響評標公正性的意見。
2.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模糊、類似問題不壹致或文字和計算有明顯錯誤的內容,評審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更正(並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更正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其授權代表簽字,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5)比較與評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並進行綜合比較和評價。
經批準的評標記錄。評標委員會應當核實相關評標記錄並簽字確認。
(七)推薦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數量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但中標候選供應商必須按順序排列。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照投標報價由低到高排列。如果投標相同,則應按技術指標的順序排列。
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部分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商品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人資格,由中標候選供應商依次遞補,以此類推。
2、采用綜合評分法,按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的,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得分與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排序。
3、性價比法,按商數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商數分數相同的,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商數得分與投標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順序排列。
(八)編制評標報告。評估報告是評估委員會根據原始評估記錄和評估結果編制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評標記錄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理由;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出售建議書。
(9)簽署並確認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工作:
①報價文件的初步審查。初審辦法按照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②進行談判。
1.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與單壹供應商就技術、價格、交貨日期、付款方式、售後服務等相關問題進行談判。根據談判文件中規定的談判回合數,要求每個供應商進行不超過三輪的報價。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和有關各方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任何人不得泄露與談判有關的供應商技術、價格等信息。
2.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確定交易供應商。
1.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談判小組最終確認的技術和商務方案的最終報價和相關承諾。
2.談判小組應根據談判文件中規定的評估標準審查供應商提供的最終報價和相關承諾。
3.完成評審後,談判小組將出具競爭性談判評審報告,推薦本次交易的候選供應商,談判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采用詢價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工作:
①報價文件的初步審查。初審辦法按照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2)詢價小組如需對詢價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應書面通知所有已詢價的供應商。
(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通過初審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報出不能壹次性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不得與供應商就其報價進行談判。
(4)確定交易供應商。詢價小組完成詢價工作後,將出具詢價審查報告,推薦本次交易的候選供應商,詢價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名且未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做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第四章審查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並在評審前書面承諾遵守評審紀律。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通訊設備應當集中保管。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
(a)在過去三年中,他曾在采購項目中擔任供應商(包括壹般工作)或顧問;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采購項目中參與供應商或擔任顧問的;
(三)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同壹項目評價工作的;
(四)近三年內與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存在法律糾紛;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確認參加評審後,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通知單位。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不得將投標和報價文件帶離評標現場;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內容;評審結束後,不得復印或帶走與評審內容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評審,不得發表任何傾向性、誘導性或歧視性意見,不得對其他評委的評審意見施加任何影響。
第二十壹條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求采購人或供應商陳述或澄清問題,必須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同意並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除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來自評審現場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私下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和相關業務單位的財物。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填寫《評標專家信息反饋表》(格式附後)並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參加評審工作遲到或無故缺席的;
(二)在評標期間未經允許與投標報價供應商接觸或聯系;
(三)評標過程中,投標和報價文件被帶離評標現場的;
(四)在評價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誘導性或歧視性的意見;
(五)明顯不勝任從事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重大、重點采購項目應當錄制現場視頻評審過程以備查驗。
第二十六條評審現場的所有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和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評審委員會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地)財政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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