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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刑法中有哪些刑事條款?
第三章處罰

第壹節處罰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②刑事拘留;

③有期徒刑;

⑷無期徒刑;

⑤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況賠償經濟損失。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管道系統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訪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的人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壹個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兩天的監禁。

第三節拘留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給予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壹天的拘留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罰款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如果到期未支付,將被強制執行。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⑶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變更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應得的財產。

第六十條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當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