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的審判。《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壹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第壹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1.庭前會議1。庭前會議程序在德國稱為中間程序,在法國稱為審前程序,在美國稱為審前會議,在日本和我國臺灣省稱為審前終結程序。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此程序的規定略有不同,但壹般來說,在庭前會議中,確定回避人員和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從而確定庭審的焦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2.庭前會議不是庭審前的必經程序,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了解事實和證據,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梳理爭議,進行庭審的準備活動。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較多,案情重大復雜;3.社會影響重大;4.3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民事訴訟法院1庭前會議內容,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辯護意見;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4.組織證據交換;5.總結爭議焦點;6.進行調解。民事訴訟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很多東西,主要是了解對案件訴訟請求的意見等。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提高庭審質量,減少糾紛,使案件更快審結。因此,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是非常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