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相關問題有哪些具體規定?以下為大家詳細預告,歡迎瀏覽!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墊付有關問題的通知[2016]93號索引號: 201600012
公共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行日期:2016-9-13
生效日期:2016-10-1
信息老化期:
宣傳範圍:所有宣傳。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沈陽市工傷保險基金墊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工傷保險職工合法權益,規範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基金墊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2016] 178)
壹、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
對符合遼人社[2016]176號規定,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類型的職工,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材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過仲裁、訴訟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文書;
(四)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程序。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墊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先行賠付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款通知,要求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核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賠付後,取得要求償還的權利。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具體材料要求、支付項目和辦理程序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相關政策另行確定。
三、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墊付賠償問題
(壹)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能夠確定第三方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方按照確定的責任償還預付款金額的‘相應部分’。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職工已經從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取得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承擔的墊付部分返還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
職工拒不返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後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除應當返還的金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 10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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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職工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近日,沈陽市政府法制辦發布相關通知,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包括:對符合條件、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種類的職工,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按照法律規定,經過仲裁和訴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文書中止執行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其他不予支付情形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書面決定和相關材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能夠確定第三方責任的,應當要求第三方按照確定的責任償還相應部分的預付款金額。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已經從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取得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承擔的墊付部分返還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職工拒不返還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後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除應當返還的金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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