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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協調組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培育、引導和規範相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康復救助、監護收養評估、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協作水平。第二章未成年人保護第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用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科學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積極參加家長學校和家長課堂,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以適當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

學校收集學生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時,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對獲取的信息負有管理和保密義務,不得銷毀、非法刪除、泄露、公開或者買賣。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在家庭乘用車內搭載未滿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座位。不得將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車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第九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時間,保證未成年學生在校每天體育鍛煉時間不少於壹小時;不得統壹要求學生在規定上課時間前參加課程教學活動。第十條全面落實國家關於減輕義務教育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有關規定,全面減少學生作業總量和時長,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明確學生作業總量。教師要引導小學生基本在學校完成書面家庭作業,引導初中生在學校完成大部分書面家庭作業。學校和家長應指導學生放學回家後完成剩余書面家庭作業,並進行必要的課業輔導。如果個別學生經過努力仍未完成書面作業,他們也應該按時睡覺。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行為,嚴格落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教材相關管理措施,實行培訓內容備案和監管制度。嚴禁超標準進行超前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查處超範圍培訓、培訓質量參差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再批準新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不再批準新建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組織學科培訓。線上培訓要註意保護學生視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課時規定。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在線訓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