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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與理性詩
1.說到理性與法律,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它們之間的沖突,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合法與不合理”和“合理與不合法”,特別是在壹些影視作品中,為了加強戲劇效果和沖突,這種沖突或對立往往尤為突出。不可否認,理性和法律之間存在壹些不壹致之處。法律的適用要以法律為依據,法理壹般低於情理的要求,所以“合法但不合理”有其正當性。但需要註意的是,影視作品中這種與法律相悖的“理”並不是真正的“理”,它被理解為人們的壹種情感認同。真正的道理,即人情,是指人性和事物的壹般道理。從這個意義上說,“理性就是人倫”。

理性的基礎是道德倫理,而道德倫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礎,尤其是在民法中,這壹點更為直接或接近。甚至可以說,理性往往代表著法律的價值取向,例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它是道德倫理直接法律化的產物,被稱為帝王條款,是法律的最高基本原則;又如公序良俗原則(即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直接體現了社會的基本倫理。理性作為人的本性和事物的常識,是壹種現實的存在狀態,是壹種獨立於人的意誌的客觀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理性構成了法律運行的實際環境和情境,因此它必然成為法律適用中必須考慮的現實因素,它甚至直接影響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正因如此,法律的適用尤其是法律的推理應當以理性為基礎,理性與法律的價值應當統壹,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如果不考慮原因,將導致查明事實的不便或案件處理合法的事實不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難以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例如,前幾年壹名裝修工人在裝修好的房子裏自殺了,業主要求裝修公司購買房子,他又買了壹套新房子。如果僅從法律角度來看,裝修工人在房間內自殺,其並未對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損害,因此業主的請求應予以駁回。然而,通過電視臺對公眾的采訪,公眾壹致認為房屋的損失顯而易見,業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那麽,除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之外,在法律適用中考慮理性還有以下兩層含義。壹是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認定案件事實,從而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此類證據的充分性將直接影響案件的不同法律後果。但是,由於案件的客觀不可復制性、偶然性、復雜性和多樣性,如果不考慮情感而單方面追求證據的客觀充分性,許多案件將導致許多案件無法查明事實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大大增加。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各種間接證據和其他已知事實,借助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定來推斷案件事實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也規定,如果根據日常生活中的經驗規則可以推斷出另壹個事實,則當事人無需證明。

例如,當兩人發生爭執時,甲被乙扇了耳光,甲訴至法院,稱其背部脫皮是乙壹扇的耳光造成的,要求乙賠償損失。眾所周知,那天是夏天,陽光明媚,A沒有穿外套在太陽下曬了幾個小時,A平時很少曬太陽,但B聲稱A的損失不是毆打造成的,而是太陽灼傷造成的,因此沒有必要證明這壹點,因為根據本案的已知事實和壹般生活經驗,掌摑不會造成A的脫皮而如果不考慮原因,還要舉證證明(對A的傷情進行法醫鑒定),壹方面明顯增加了B的負擔,同時也是對訴訟資源的浪費。

當然,因為事實的認定是壹種推定,法律也允許對方提交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這種推定。第二,正確考慮情理也有利於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

例如,壹家房地產公司向乙壹出售了壹棟二層樓的房子,但該樓樓上沒有樓梯,因此B起訴A公司進行補充建設,而A公司辯稱,它與B的合同中沒有樓梯,因此它沒有違反合同,不應再次建造。如果不考慮原因,乙公司的辯解也是事實,其與甲方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樓梯的規定,那麽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顯然,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從社會經驗來看,建築物應該有樓梯,這是每個人都知道的事實,並且不需要在合同中規定。如果不考慮合理性,機械的法律適用必然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當然,考慮理性並不是沒有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因為理性在壹定程度上是不確定的,很可能會出現“公道自在人心,女方有理”的情況,所以法律所考慮的理性應該是確定的,即普遍接受的、穩定的、反映壹定規律性的,能夠反映人們對生活現象壹般規律性的認識,否則,第二, 應當在法律適用的前提和範圍下理解理性,即理性不能脫離法律而適用,換言之,理性必須在法律的界限內適用。

只有事實查明,法律適用,理由考慮正確,法律適用的結果才能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壹般規律,從而真實。

2.黃藝明:哪些古詩是既有道理又有感覺的傑作?古人說“詩言誌”“詩以情為基”。

“誌”是情感,包括理想和情感;“愛”是情感。但在詩歌中,抒情和推理並不矛盾。

詩歌具有“喚醒、觀察、聚集和抱怨”的功能,其中“觀察”意味著觀察生活和自然物理的真相。推理詩,尤其是宋詩和禪詩中的推理詩,構成了古代詩歌中的壹道風景線。

在中國文化史上,禪宗的影響是巨大的。禪宗強調“了解心的本質”,認為了解本心非常重要。

《壇經》記載,六祖慧能在廣州九嶷寺時,曾見風飄揚。壹個和尚說它在動,另壹個和尚說它在動。這兩個人爭論不休。

慧能上前勸道:“仁者感動。”通過這個故事,我們可以看出禪宗人對人心的重視。

歷史上,許多僧侶寫詩。這些詩歌或反映了他們的啟蒙心路歷程,或闡釋了壹些人生哲理,讀來往往引人深思。

其中,宋代羅大靖的《和林宇錄》中所載的壹首佛教詩非常著名:終日不見春,芒鞋破雲頭。當我回來時,我微笑著聞梅花。春天已經在枝頭了。

美學家宗白華曾用這首詩闡釋了“何處尋美”的道理。他批評修女:雖然她看起來很開明,但她的意識不夠深刻或高度。

她發現不了整個宇宙都充滿了春天。當她遊遍龍頭雲時,她感到沮喪和失望。

她把自己封閉在狹小的內心世界裏。然而,這首詩真的應該這樣理解嗎?從表面上看,這首詩似乎是關於壹個比丘尼四處尋找春天;深入思考實際上是在暗示探索真理的艱難歷程:首先,我們來看“終日尋春不見,草鞋破雲。”

“春”可以象征美麗的大自然,同時它是真理和道的化身,也是佛教真理和佛性的象征。因此,這兩句解釋了在千山萬水後尋找真理的過程。但當涼鞋穿破後,真相仍被隱藏。

所謂“鐵鞋無處尋”,道出了求道和悟道的艱難。再看最後兩句。和尚在尋找春天時失望地回來了。他偶然看到樹枝上的梅花,忍不住摘了下來。他覺得香味四溢,已經充滿了春天的氣息。

在這裏,梅花是自我心性的象征。“笑看梅花”的意思是在自我心中尋找真理和佛性。“春在枝頭”是認識到每個人都有佛性,即心即佛,自我即佛。

因此,這首詩很好地詮釋了中國文化中“道不遠人”和“我的心就是宇宙”的原則。象征性地說,春天在每個人的心中,外在的美麗只是外部環境,外部環境只能通過內心發揮作用。

如果壹個人總能處處保持內心的清澈,他就能不為外界所動,他將無處可去,而不是春天。當然,這首詩中的梅花也可以比作眼前之物。

有了這樣的理解,這首詩體現了守道、壹花壹世界的道理。在禪宗的歷史上,還有壹首關於禪師趙周的詩。

趙周禪師法名取自聖旨,是禪宗史上的大師。他幼年出家,師從南泉普源禪師,並在艱苦的環境中堅持傳播禪心,吸引天下學者。

趙周禪師有壹個著名的案例:無論誰來問,他的回答往往是“去喝茶。”這壹公案啟發了當時的許多禪宗僧人,它被流傳到後代並永遠持續下去。

這首關於趙周禪師的詩很簡單,卻直擊人心:趙周八十歲,只是因為他的心不寧靜。當我壹無所有地回來時,我才知道這是對草鞋的浪費。

它說的是,80歲的趙周禪師仍然四處走動,拜訪各種名人,因為他對生活仍有壹點懷疑,還沒有完全明白真相。只有當我最終明白這壹點時,我才意識到走這麽多路,穿這麽多涼鞋是浪費金錢和時間。

因為道不在別處,而在人的心中。只要壹個人善於研究自己,發現真實的自己,就不難理解生活的真相。

用後人的話說,可能是“心外無物”“心外無理”。醉醒的老莊創立的道家學派主張清靜無為、順其自然。

他們痛斥世俗價值觀,強調“悲喜不入我心”。道家思想對中國歷史上的文人影響很大,因此有時會在文人的作品中有所體現。

這方面的經典可以以蘇軾的《臨江仙·夜歸臨高》為代表:夜飲東坡醒復醉,歸似三更。這孩子呼吸急促。

妳甚至不應該敲門,而是靠在妳的手杖上,聽聽河水的聲音。長恨這身體不是我的,何時忘了營帳。

午夜的風是平靜的,線條是平坦的。從那時起,這艘船就已經離開了人世,江海已經度過了他的余生。

在葉夢得的《暑假》中,有這樣壹個故事:蘇軾被貶到湖北黃岡,有壹次喝醉了酒,寫下了《臨江仙》。第壹首詞第二天就傳開了,據說蘇軾寫完這首詞後把官帽和官服掛在河岸上,駕著小船呼嘯而去。

當時,縣令聽到這個消息後又驚又怕。妳應該知道,蘇軾在黃岡是帶著罪過被勞動改造的。現在他突然失蹤了,當地官員的責任很大。於是他急忙趕到蘇軾的寓所,發現蘇軾鼾聲如雷,仍然宿醉未醒。

那麽,這首詞究竟表達了怎樣的哲理,以至於成為經典呢?首先,醉酒的轉變意味著跳出常規思維。“夜飲東坡醒復醉”不僅表明作者多次因飲酒過度而醉酒,而且暗示了醉者與醒者在人間的對立。

有時候,喝醉的人可能是清醒的,但所謂清醒的人可能是喝醉的人。“就像午夜壹樣”,暗示著時間的默認。

對於壹個通情達理的人來說,時間並不重要。所謂十世同堂,離不開當下,關鍵在於玄機或開悟。“孩子的呼吸聲如雷”是全世界醉酒的象征。

在這壹點上,陶醉的人和覺醒的作者之間的形象對比已經脫穎而出。第二,所有的思想都是靜止的,我們可以感受到真實的世界。

“不應該敲門,而應該用棍子聽河水的聲音”,這句話有著深遠的含義。“敲門”暗示覺醒的人在詢問世界,而“不應該”暗示沒有人理解的現狀。

“倚杖聽江水聲”意義深遠。根據傳說,壹些偉人依靠壹根棍子離開這個世界,從而描繪了壹幅偉人聆聽海浪的優雅畫面。

姜·

3.詩中有哪些合理的詩句?1.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如果不拿走這雙鞋,李就不能正式加冕-漢樂府民歌3。

城市裏那麽高,廣場壹尺高。——漢樂府民歌4。把鋼鐵變成柔軟的手指又有什麽意義呢——金。

劉坤5。但是妳只要上壹層樓梯,就可以開闊妳三百英裏的視野。

王誌歡6。當世俗的事情發生時,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

孟浩然7。樹和草沒有意圖,但它們有自己的時間-唐。

孟浩然8。如果妳在春天種下壹粒谷子,妳將在秋天收獲壹萬粒種子。

沈李9。蜉蝣搖樹,可笑。唐。

韓愈10。弓應該是最硬的,弓箭手應該射得最遠。

射馬在先,擒賊先擒王--唐。杜甫11。

事情再大再小,都是適合自己的——唐。杜甫12。

春暖花開無數。畢竟,秋天是什麽?宋。陳亮13。

高成就導致怨恨,高權力導致危機-宋。王買14。

萬物自然興衰-唐。李白15。

如果天空中有愛,它會變老。李賀16。

壹寸光陰壹寸金。王貞白17。

人生七十古來稀-唐。杜甫18。

青山樓外-宋。林升19。

我們在綠色書籍中讀到了過去的故事,但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壹個活生生的人,比死去的人更強大。岑參20。

花年年相似,人年年不同——唐。劉希夷21。

我的叔叔仍然可以敬畏來世,但我的丈夫不能輕視那個少年——唐。李白22。

壹個假的金立方鍍了真金,但如果是真金,它就沒有鍍金-唐。沈李23。

在下沈的船邊,走過,在病樹前,-唐。劉禹錫24。

請不要播放以前的歌曲,而是聽新的楊柳枝唐。劉禹錫25。

芳鄰新葉催老葉,流水前浪作後浪-唐。劉禹錫26。

百花齊放成蜜,誰辛苦誰甜--唐。羅隱27。

二草,作為壹個荒廢的名字,從不浪費河流和小溪-唐。杜甫28。

只看後浪催前浪,意識到新的比舊的好——宋。解讀到29。

不要怕烏雲遮住妳的眼睛,只因為妳在最高境界——歌。王安石30。

我不知道廬山的真面目,但我在這座山上——歌。蘇軾31。

又不是梅花,怎麽會香-元。高明32。

妳在紙上得到的東西是淺薄的,妳永遠不知道如何去做。宋。陸遊33。

近水易得月,向陽易得花木春——宋。蘇林34。

各地的生活是什麽樣的?應該像在雪中飛行壹樣。我不小心把手指和爪子留在了泥上,洪飛駕駛著那架復雜的飛機。

宋。蘇軾35。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沈浮。這件事在古代很難完成——宋。蘇軾36。

死水無波,春風時有波動。戴37。

積善生儉,自古瓜苦盡甘來——元。白蒲38。

蒼龍的黃昏下著雨,老樹的春天開著花。顧39。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大清。趙毅。

4.理性大於法理的第壹個論點怎麽寫?1.法律是法理的體現,法理是習慣的加工。任何法律原則都來源於習慣,而習慣是人們通過長期生產生活積累的經驗。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采用哪種理論,都不應超越人們的感性,即不應違反理性。法律俗話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不再於邏輯,而邏輯只是為了彌補經驗的補充。”因此,法理學是不可能擺脫理性的。相反,法理學是為理性提供理性支持的因素。我們可以梳理壹下思路,法律的過程:從人們的生活經驗到習慣,從習慣到習慣法,從習慣法到成文法或判例法。在這個過程中,不僅是法理的進化,也是理性的升華。因此,理性是法理學之母。法理學如何才能偉大合理?

2.在辦案中,法律人不僅要判斷事實,還要根據事實判斷價值。所謂價值判斷,就是根據理性和社會的普遍觀念進行參考和選擇。例如,壹幅畫是否淫穢,不僅要看作品是否公開宣揚人體,還要看作品的目的和用途。如果它公開宣傳淫穢內容,則應視為淫穢物品。如果它是壹本醫學解剖圖譜,即使裏面全是人體(甚至是血管和細胞),其目的也是為了向讀者展示人體結構,方便人們學習醫學知識,甚至培養出能濟世治病的名醫,那怎麽能說它是淫穢物品呢?這壹切都不是法律規定的,更不是法理學所能推得下來的,因為任何法律條文或法學理論都不可能對事情壹壹規定和推得通,而只能(針對某壹類問題)作出類型化的判斷。在具體案件中,仍然需要結合當地環境、社會習俗和人們的認知來判斷,這證明了只有法理學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需要通過理性來判斷。從上述現實問題來看,法理學需要依靠理性。

3.法理學往往可以解決對與錯(應該是什麽)的問題,但能否適用(是什麽)則需要考慮合理性。例如,在動產交付中,可以采用真實交付、簡單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變更。雖然這四種方式都是交付的形式,但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如果動產是占有變更的形式,則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因是什麽?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雖然爭論不休,卻沒有定論。根本原因在於,雖然法理上的占有變動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壹種方式,但不符合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習慣,有違於情與理。所以,垂直法之所以能成立,如果被無理由支持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