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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工程造價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河北省建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利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其他建設工程費、預備費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費用。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省、市、設區的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確定和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編制和審查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2)合同價格的約定和調整;

(三)工程計量、工程價款支付;

工程造價索賠和簽證變更計價;

(5)工程造價評估和爭議解決。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於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其基價;

預算定額或消耗定額及其基價;

(三)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程序;

(5)工程量計算規範、規則和計價方法;

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價格;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和概算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編制並公布;其他計價依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編制依據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為依據,與經濟、社會、工程技術發展水平和市場條件相適應。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和聽取工程建設各方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價格、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動趨勢等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及時更新工程造價信息。第十條鼓勵建設工程造價軟件的開發和應用。

軟件開發單位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並經有關專家評審。第三章工程造價的確定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工程建設不同階段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的編制應當以工程條件、設計文件、計價依據和有關資料為基礎,並考慮施工期間市場價格、利率和匯率變化等因素。第十二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並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比例或者數額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並加強審核監督。第十三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並在招標時設立和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時可以設定並發布最高投標限價或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由招標人報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