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壹種稅,由海關征收。進出口涉及的貨物種類很多,因此國家稅務部門也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詳細的征稅制度。國家對每壹項商品征收關稅都有嚴格的依據。那麽這些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呢?接下來,我將詳細介紹該關稅的計稅依據。
壹、關稅的計稅基礎
《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和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口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和應付的全部價款,並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
第十九條
規定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買方承擔的除購買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在完稅價格由買方審定時與貨物視為壹個整體的集裝箱的費用;
(三)由買方承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服務費用;
(四)由買方免費或以較低成本提供並可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該貨物有關的材料、工具、模具、耗材和類似貨物的價格,以及境外開發、設計和其他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的收益。
第20條規定,
進口時列在貨物價格中的下列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工廠、機器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的建築、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進口地點卸貨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3)進口稅和國內稅。
第二十壹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海關在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應當依次按照下列價格估算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在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在壹級銷售環節向無關聯的購買者銷售的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最大總銷售量的單價,但是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之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材料和加工成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的通常利潤和壹般費用,貨物在國內進口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評估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順序。
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核定納稅。
第二,稅收的種類
1,從價稅
從價稅是根據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和單位價格的乘積進行征稅,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稱為從價稅。例如,中國的產品稅是根據產品銷售收入計算的,即產品銷售數量和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2、從征收金額
從量稅以應稅對象的自然物理量為基礎,根據計量標準(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稅法規定的。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稱為從量稅。例如,我國資源稅以原油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噸”;對於天然氣,以實際銷售金額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千立方米”。
3、從價復合征收的金額
計稅對象的價格和數量是計稅依據。
4.關於稅收基礎的特別規定
納稅人從事商品類別或用途時,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特殊規定。
以上內容為大家介紹了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關稅的征稅有嚴格的計稅依據,而計稅依據的確立主要依據稅收征收事實和相關稅法。壹套嚴格的計稅依據是規範納稅制度的需要,同時也保證了關稅的全覆蓋,防止不法人員偷稅漏稅造成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