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稱登記規定
1.企業英文名該不該註冊?民法典中提到,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相關解釋對此未作進壹步說明,如企業名稱權的取得要件、企業名稱權的內容和使用等。國務院發布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只準使用壹個名稱。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名稱,應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登記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這壹規定似乎並沒有要求強制登記企業名稱,只是明確了登記後的專用權。但實際上,企業名稱不註冊是不可能的,因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必經程序之壹是申請工商登記,主要項目包括企業名稱。沒有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進行經營活動,也不能行使名稱權。這看起來有點矛盾,但也是法律規定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企業名稱登記成為規範企業設立的手段之壹。這裏要引起註意的是,上述規定都是對我國企業中文名稱的規範和約束,並不涉及企業英文名稱,更忽略了企業英文名稱在更廣範圍(國際範圍)的作用和國內企業參與國際貿易時對企業英文名稱合法使用的需求。起初,國務院在1991頒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使用外國名稱的,其外國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這是規範企業外文名稱,特別是企業英文名稱的應有之舉,但在經濟發展越來越需要企業英文名稱的情況下卻沒有繼續發揮作用。相反,國家工商總局在1999頒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免除了企業外文名稱的登記,規定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無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經註冊直接翻譯使用,自然不會對在國內的使用造成很大的混亂,因為大部分人還是以中國企業名稱作為認知的主要依據。但是壹旦出國,在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時,就需要企業的英文名稱。作為壹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僅僅有壹個中文名,很難表明自己的身份,也很難讓別人信任。企業根據直譯原則自行翻譯和使用英文名稱。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肯定會造成對外貿易的混亂和不便,甚至會產生誤解和糾紛。上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頒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外文名稱登記予以豁免,但該實施辦法第壹條明確指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由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使用外國名稱的,其外國名稱應當與其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機關登記”,因此《實施辦法》不應改變《條例》的初衷,減少企業名稱登記中登記外國名稱的程序。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工商機關應當對企業英文名稱進行登記備案。註冊企業的英文名稱應受法律保護。
2.企業英文名與域名的沖突在SOCIETEBIC公司(壹家外國公司)與上海巴士鴻軒實業貿易有限公司的域名糾紛案中凸顯..域名糾紛的原告SOCIETEBIC在中國註冊了BIC商標,主要用於文具、剃須刀和打火機。被申請人上海巴士鴻軒實業貿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上海巴士鴻興實業資源有限公司,英文簡稱為BIC,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和貿易代理業務。被申請人以域名“bic.cn”註冊了其企業的英文名稱縮寫。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在註冊的“bic.cn”中不享有任何權利和合法利益,且“bic.cn”中的主體部分“bic”與投訴人的商標“bic”完全壹致,故投訴人應擁有該域名,故就域名糾紛提起訴訟。
根據《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八條,投訴要得到支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被投訴的域名與享有民事權利的投訴人的名稱或者標識相同,近似程度足以引起混淆的;
2.被投訴域名持有人不享有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權益;
3.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的註冊或使用具有惡意。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第二個條件,即被申請人企業的英文名稱和簡稱是否構成在先民事權利。2001已有相關案例。在中國化工網與澳大利亞ORICA公司的跨國域名訴訟案中,ORICA公司提出,中化公司在註冊該域名時使用的“Hangzhouhi2000 Infotech Co .,Ltd .”名稱在中國工商部門沒有證據,該公司不存在,應認定他們沒有與該域名相對應的經營實體。後來,杭州市工商局為Sinochem.com出具了壹份措辭謹慎的“鑒定證明”,證明他們壹直在使用“杭州Hi2000 Infotech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如果這種與外企的糾紛不斷出現,我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起案件都要出具證明,恐怕會不堪重負。幸運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獲得了杭州市工商局為Sinochem.com出具的證書的信任,最終打贏了中國化工網的跨國域名官司。但是,這種證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並沒有明確的答案。再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被申請人的英文企業名稱是根據其中文企業名稱翻譯的,其英文名稱的合同印鑒在工商部門備案,且該名稱已在國際貿易文件中使用多年。
在域名爭議解決中,只要域名持有人享有合法的民事權益(如姓名權、企業名稱權、商標權等。)上註冊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是主張域名持有權的有利證據。本案中,對於被申請人上海巴士鴻軒實業貿易有限公司,證明其英文名為Shanghai Bashi hong Industrial resources co。,有限公司及其簡稱BIC屬於自己的民事權益。
根據企業法定中文名稱翻譯而來的英文名稱,且已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實際使用,應認為企業英文名稱是其企業名稱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即使企業的英文名稱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註冊,但在英文名稱及其簡稱合法的前提下,仍然認為已經根據實際使用自然取得了相關權益,應當視為在先民事權益,無論在先權益強弱,只要存在,就可以主張。
在國際貿易和互聯網業務中,企業經常使用固定的英文名稱或其縮寫,但與國外的商號或商標相同或近似是非常容易的。當壹個英文名字被註冊後,它就享有法律保護。
以上是我為妳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妳通過以上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