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首先,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1,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誌以外的情形,而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誌,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執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中止原因消除後時效繼續;訴訟時效中斷是訴訟時效完成的根本障礙。中斷前已執行的時效期無效,中斷後時效期重新開始。因此,在中斷之前和之後,實際上存在兩種行動限制。
目前我國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最長不超過20年。根據相關規定,法院不會主動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但雙方都可以提出訴訟時效問題,這可以用於抗辯,而此時另壹方將很容易失去勝訴的權利。
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指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該糾紛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偶爾,受本案影響的人不得向爭議的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除非依照法律。例如,在婚姻糾紛中,夫妻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丈夫或妻子提起離婚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
即原告必須指出被告是誰,是公民、單位還是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證明,人民法院無法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壹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壹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請求確認雙方收養關系、請求確認公民失蹤或死亡;
二是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息;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屬於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受理範圍,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之間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有其權限和分工,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意味著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⑴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