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倉是明代特有的制度。在上壹代,地方政府大多負責定期清算,其主要職能是調節和穩定糧價,同時也具有救災職能。在明代,儲備倉庫有上壹代定期清算的遺產,但略有不同。重要的目的是緩解饑荒和“給官員錢”。
洪武元年,太祖命戶部尚書楊思懿在天下設立儲備倉,以備水旱之需。每個州縣分別在東、南、西、北設立了四個儲備倉庫,在居民叢集的處置倉庫中,“官方為山谷收儲,為救濟做準備,所以選擇當地人來管理。”
儲備倉庫的監管壹般分為門樓或大堂和倉庫兩部分。
備倉賑法,為常年糧食儲備,秋成壹到就賑濟饑民,並歸還官鬥。
儲備倉庫由政府建立,早期從民間挑選老人管理。明朝中期,倉官被撤掉,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
明初不久,準備倉庫的政策就被放棄了。河南、山西巡撫於謙壹度重提備倉政策。江南總督周忱為了彌補儲備倉庫的廢棄,在當時樹立了榜樣。
除了地方官員的粗心大意之外,地方財政的短缺是明初以後儲備倉庫廢棄的壹個主要原因。(因為),洪武以後,中央政府不再發行貨幣用於地方儲備倉庫的建設,地方的需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開支也增加了,儲備倉庫的庫存糧食貨幣不多,因此造成了儲備倉庫的積累問題。
為了督促地方官員修建儲備倉庫,明朝中期朝廷開始對州縣儲備倉庫的儲存量進行限制。弘治制定了儲備倉庫和糧食積累的標準,以完成質量作為州縣官員獎懲的依據。弘治三年,“凡十裏以下之司,務必積糧壹萬五千石。。。。。。每三年檢查壹次,三分以下者罰款半年;得分低於五分的人將被罰款壹年;六分以下者,九年考後減分。”
在財政短缺的情況下,地方官員不得不開辟渠道,盡力籌集糧食,以達到朝廷積累的糧食數量。中期以後,儲備倉主要來自贓物的贖回和勸捐。據此,朝廷也頒布了各種相關的條例。政府壹再下令,被盜物品和紙張不得用作其他開支,而應用於救濟。各縣應每月報告罰款、贖回和糧食積累的數額。“州和縣從上到下各不相同,每年都有月報。金額是幾百金,很少超過壹百金。其中壹半在春夏積累白銀,壹半在秋冬積累白銀。能在郡縣懲罰銀谷人的,都是朝廷準備救濟的。評級月報,這樣妳就可以因此懲罰別人。”為了說服捐糧,政府規定“凡願意受糧者,要麽授予義士獎,要麽為官,要麽罷官”。
雖然多渠道籌集糧食,但地方政府仍難以達到中央政府規定的數量。弘治年間,江西有69個縣,共1145裏,山谷計有114.5萬石。在產品中看到,十比壹少,約九百萬顆寶石。每谷五石為壹兩銀子,即182萬兩。財庫中所有的財寶都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而且由於對金錢的害羞而很難找到幫助。如果妳是壹個在外面沒有受到嚴厲懲罰的囚犯,妳會說服大家庭。"
到了嘉靖後期,朝廷不得不逐步減少名額。嘉靖四十三年十月,直隸巡按禦史建議:“各府縣遣人積谷數,唯貪官,無益實用。”那些中間誠實的人往往處於第壹只老鼠的兩端,無法做出自我決定。今天最好的政策是放棄它。如果沒有,就稍微降低,這樣對政府和人民都方便。“該部將金額減半。
盡管朝廷三令五申,但仍難以遏制明末儲備倉庫廢棄的勢頭。“有壹個寫作秘書,我多次寫信申請,費率只是壹個虛數。”雖然有為饑荒做準備的名稱,但沒有為饑荒做準備的現實。饑荒很常見,成千上萬的人流離失所。至於泰昌、天啟、崇禎,更是聞所未聞。陳對崇禎說:“至於今天,世界上沒有儲備倉庫。”
2.義倉
由於地方財政不足,儲備倉庫的建設難以達到要求,難以滿足備戰饑荒的需要。因此,許多地方利用民間金融資源在儲備倉庫之外建立自願倉庫。根據義倉制度,義倉始於隋文帝五年,是應尚書孫平的要求設立的。
在明代,義倉和儲倉政在廢除後不久就出現了,但大量出現在嘉靖以後。
義倉和儲備倉庫壹樣,是由政府設立的,並由助理官員監督和管理,但其監護人出納仍然是從公平和富裕的家庭中挑選的。它的倉庫主要來自人民。
3.佘倉
社倉制度始於南宋的朱。“社名源於古代民族社和黎族社,故古人以鄉為社。”設在農村的社倉是村民為饑荒做準備的自治組織。
陳說:“隋社倉與唐、宋義倉名稱不同。”這是因為社會倉庫和誌願倉庫都是由人民捐贈的,在明文獻中它們經常被混淆。但實際上,社交倉和誌願倉是有區別的。義倉建在鎮上,壹般依附於儲備倉,而社倉建在農村的“村適中處”;壹般壹個縣只有壹兩個儲備倉和義倉,可以有多個社會倉;義倉由政府管理,社倉由人民自己管理。與儲備倉和義務倉相比,社倉是基層社會的備災組織,更接近普通民眾。
與儲備倉和誌願倉相比,社會倉的優勢顯而易見。沈力總結為八篇(原文很長,此處省略)。
最重要的人是社會倉庫設在村社,便於就近救助;許多社會倉庫分擔了儲備倉庫的救濟負擔;徐莉在社會倉庫沒有儲備倉庫的情況下實施救濟過程中欺騙和侵漁的問題;社會倉庫中的人們互相幫助,配合嘉寶和鄉約,這對人民和習俗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