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業主招標制造兩臺50噸塔式起重機。招標文件包括98頁的技術規範,詳細規定了設計要求。投標人負責人看了2-3頁,了解主要要求後,認為所需塔吊屬於投標人公司的輕型塔吊,只需對投標人公司的相應塔吊進行改裝即可。其實最後90頁有更多關於塔吊的具體內容,根本不是輕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競標者的報價不到400萬美元,而第二低的報價超過700萬美元。因為差距太大,業主要求投標人確認自己的報價。投標人書面確認了投標價格。業主對確認仍不放心,在中標前召開會議,進壹步確認投標人是否理解技術規範的要求,是否能完成要求。業主要求投標人提供成本分析數據,但投標人沒有提供。但聲稱除了壹個微不足道的錯誤外,沒有其他錯誤,該錯誤對總報價沒有影響。考慮到投標人多次承諾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履行合同,業主將合同授予投標人。
初步設計時,業主意識到性能存在問題,決定開會討論。這時候競拍者就能發現價格的巨大差異。
投標人要求修改合同,延長工期,增加費用。投標人認為,如果由於雙方的失誤導致合同價格偏離實際成本很遠,那麽業主無權要求投標人履行合同;如果業主堅持履行合同,有必要對合同價格和工期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合同價格反映成本。[1]
關鍵詞:招標階段、合同管理、招標文件。
審核招標文件,首先審核招標文件是否符合簽訂施工合同的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投標人公平、公正、競爭、有序地投標。其次,要對其內容進行審查,確保企業自身條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需要,確保招標文件響應招標要求。對於不明確的地方要進行澄清。投標單位的澄清文件、會議紀要、其他補充文件以及隨後的中標通知書都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重要的是對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和分析。[2]
隨著招標管理的逐步完善,業主在招標階段就將合同條款列在招標文件中。這對投標人來說是好事,但也有壞處。好處是投標時了解合同情況,便於投標價格和投標策略的準備;缺點是現在的建築市場基本上是買方市場,壹些業主憑借自己的地位和優勢,在合同中設置了明顯加重承包方責任、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承包方主要權利的明顯不公平條款。因此,對於投標單位來說,有必要認真審查和分析合同條款,以便有壹個清晰的思路來確定投標策略。壹份施工合同壹般由十壹個部分組成,分別是:詞語和合同文件的定義、雙方的壹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和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和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和結算、索賠和違約糾紛、其他條款。俗話說,合同無小事。如果壹方面審核不通過,可能會給以後的施工帶來隱患。因此,我們應該壹個壹個地復習這些術語。
1.詞語和合同文件的定義。重點是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適用的語言和法律,使用的標準和規範,監理單位和圖紙。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對施工過程影響較大,壹般應為: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招標文件、標準和規範、相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或預算。講解順序壹定要堅持,否則出現類似問題施工會很被動。
2.雙方的壹般權利和義務。主要審查發包人是否具有自行起草招標文件的優勢和地位,在合同中設置明顯加重承包人責任、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權利的明顯不公平條款。如果有,可以在標書澄清階段提出。如果發包人態度強硬,承包人要考慮這些不公平因素導致的費用相應增加,以及如何規避風險。
3.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工期。總的來說,承包商要考慮提前工期,因為在業主投標時可以獲得加分,但首先要分析招標文件中的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為業主要趕進度而惡性壓縮工期,如果存在這種現象,就要考慮趕工、增加人員設備調配、住宿等壹系列問題。另外,業主會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初步的進度計劃,承包商在投標時不僅要細化,還要註意到貨計劃對業主供應的圖紙、材料、設備的要求,為以後的工期和費用索賠創造條件。
4.質量和檢驗。在這方面,承包商應註意兩點:壹是關於隱蔽工程中間驗收和復檢的規定;另壹方面,註意工程試運行的內容是否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工程試運行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單中,因為壹般情況下,單機空載試運行由承包商負責,空載聯動試運行由開發商負責,承包商不承擔任何費用。
5.安全施工。主要看采用什麽標準,要求是否嚴格。因為標準和要求不同,報價會有很大差異。
6.合同價格和付款。我們應該主要關註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目前合同價格主要以固定單價尤其是固定綜合單價為主,報價時確定綜合單價的高低尤為重要。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的風險比較大,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超出風險範圍的合同價格調整也應在合同中約定。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在這方面,應就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內容達成壹致。壹般情況下,發包人應提供由其供應的材料設備清單,包括品種、規格、到貨地點、供應數量、供應時間等。有時甲方要求乙方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這樣乙方也要明確到貨時間等詳細要求。合同中應約定合同執行過程中,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單價、規格、品種、地點、時間、數量與清單不符時的結算方式,同時應提供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
8.工程變更。主要取決於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的規定。如果有設計變更,是有價格範圍限制的變更,或者只要有變更,甲方就支付變更價款。如果有,可以適當降低投標價格;相反,如果甲方規定排除本合同的所有變更,為了規避風險,投標價格會相對較高。
9.竣工驗收和結算。發包人應在合同條件中規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體竣工資料的詳細要求,如竣工圖的份數是否符合正常要求,以避免發生業主延誤驗收而不給承包人補償的事件。同時,應具體約定竣工結算的時間範圍和雙方延期結算的結算方式,避免因業主故意延期結算而增加承包商的財務費用和其他費用。
10.違約、索賠和爭議。主要看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否公平公正。如果發包人對其違約不作任何補償,那麽投標價格應適當考慮這壹因素的影響。還有就是合同是否給出了正式的索賠程序,承包商在審核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時要有意識地尋找潛在的索賠點,因為隨著管理水平的提高,索賠已經成為承包商的壹大利潤來源。
11.其他人。主要看發包人對工程分包和工程保險的要求。如果發包人允許分包,且承包商也有工作要分包,應在投標文件中詳細列出分包商的信息,供發包人審查。對於工程保險,目前強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築安裝壹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強制。如果業主在合同中規定由承包商負責,承包商應在報價中加入保險費。[3]
本案法院認為,投標人僅閱讀了部分技術規格,基於部分技術規格的投標屬於誤判,並非對技術規格的誤讀,故駁回投標人要求修改或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投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施工合同,投標人此時要求修改合同。雙方行為受合同法規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為什麽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壹方有權變更或撤銷?因為從民法理論的角度來看,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之壹是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顯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其所謂的民事行為缺乏效力的前提。但是,更改或取消的權利必須通過法院行使。什麽是“重大誤解”?是指壹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訂立合同,導致對合同內容產生誤解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1)被誤解方因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二)被誤解方對合同的性質、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有重大誤解的。(3)誤解是由於被誤解方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對方的欺騙或不當影響造成的。據此,雖然投標人因自身過錯對招標文件產生了誤解,但該行為仍屬於合同法中重大誤解的範圍。但如果投標人要求變更合同,是否變更要看法院的裁量。根據公平原則,過錯在投標人和招標人。如果法院變更合同,對招標人施工單位明顯不公平。如果招標人要求解除合同,本律師認為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更能體現民法精神。合同解除的後果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此,作為有過錯的投標人,應當賠償給招標人造成的壹切損失。
因此,投標階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審查合同條件。因為國內很多單位沒有采用通用的合同文本,用人單位起草的合同條款也不盡相同。因此,各用人單位的側重點可能有所不同,投標人和合同簽訂人員有必要認真審閱每壹份招標文件及其合同條款,積累經驗,加強相關合同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合同意識,使合同真正成為自身利益的“護身符”,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指導今後的報價、合同簽訂和合同執行。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1]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案例分析文件夾中案例10“承包商未閱讀全部招標文件而投標”。
[2]姜傳輝,《工程造價管理》,江西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馬修堅,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指南,江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