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增加了以下內容: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虛假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在其評估或者驗證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新《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並對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新《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有關文件、資料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法:(稅法不會規範註冊會計師,所以無所謂!其法律責任主要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有關。當然,在納稅人辦理納稅業務的直接經辦人壹般是企業的會計人員)
1.違反稅收管理基本規定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①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②未按規定設置和保管會計賬簿或保存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③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④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全部銀行賬戶⑤,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⑤、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換證手續的,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並被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的,由工商局吊銷許可證。
3.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對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處罰。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稅務賬簿、稅務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6.偷稅(多次偷稅未處理的,按累計數計算)。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中列報費用過多或者不列報費用,或者列報收入過少,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A、偷稅654.38億元+以下或者偷稅。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50%以上5倍以下罰款(不構成犯罪的,由稅收征管法規定)b、偷稅1-65438+萬元,且偷稅10% ~ 30%,或偷稅後二次處罰(未追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65438。
扣繳義務人如上所述逃稅。
7.虛假申報或不申報的法律責任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限期改正虛假申報行為,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申報、不繳或者少繳追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的,處少繳稅款50% ~ 5倍的罰款。
8.對逃避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不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藏財產的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未繳部分50% ~ 5倍的罰款,罰款1 ~ 65438+萬元,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 ~ 5倍的罰金。
9.欺騙出口退稅。以假冒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追繳騙取的退稅款,並處1 ~ 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規定期限內停止辦理出口退稅;(3)處罰a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 ~ 5倍(區分偷稅);(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 ~ 10年,並處1 ~ 5倍罰金;(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0.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的,屬於抗稅。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追責、拘留、並處1-5倍罰款;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情節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5448。
11.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可以處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50% ~ 5倍的罰款。
12.如果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將被處以0% ~ 3倍的罰款。
1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不予配合,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4.其他有關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的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拒絕檢查納稅人情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5.非法印制發票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款。
16.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a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b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萬-500年。
17.對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判處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 ~ 10有期徒刑或者10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無期徒刑。
18.偽造、制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或者未經批準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a .數額巨大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5萬-50萬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9.偽造、制造、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偽造、制造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萬~ 5萬。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五十萬罰金。
20.非法印制、出借、倒賣、變造、偽造完稅憑證的,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