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沖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與當事人發生沖突的原因之壹。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在為自己的權益打官司。他們關心的是訴訟結果是否對他有利,訴訟中的每個環節是否都占上風。法官關註的是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法官會站在這個立場上要求當事人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或補充證據。壹般來說,不同的角度不壹定會導致沖突,但有時當事人不理解法官的要求,認為他們說的是事實或他們提供的證據證明了他們的主張,尤其是那些文化程序低和法律意識差的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以來,特別是證據規則實施以來,當事人認為法官出於審理案件的目的在人為設置障礙,矛盾由此產生。法官應具有很強的原則性,並根據程序法堅定地處理案件。他們堅持不單獨會見各方的信條。面對壹些期待在庭審前與法官交談的當事人,這樣的法官早已在當事人心中的價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法官在庭審中要求他圍繞案件的法律關系陳述事實,他很容易將自己對對方的不滿轉嫁給法官。猜測對方與法官有特殊關系,所以有些當事人不知道訴訟是什麽,急於知道訴訟的程序和他們的輸贏結果。他們首先求助於辦案法官,出於公平正義的考慮,辦案法官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尤其是實質性問題給予詳細答復。如果法官未能準確引導當事人舉證或行使解釋權,沖突將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異是法官與當事人發生沖突的另壹個原因。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點,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都不例外。法官的人格特征與其個人的辦案風格密切相關。法官壹般以相對成型的辦案風格面對個性鮮明的當事人。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法官很難在當事人心目中樹立崇高的形象。壹個對法官沒有尊重的當事人很容易將法官在辦案中的性格特征與他周圍的熟人進行比較,因此壹些性格特殊的當事人在辦案中無法適應法官的性格,這很容易造成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沖突。
3.不同的價值觀和理念也是法官和當事人發生沖突的壹個原因。在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實和法律之外,還有情感與法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碰撞。民事審判法官不僅要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還要講清情理、分析是非、支持良德。而且,法官在不同利益的沖突中也要在某些價值的選擇上作出判斷和選擇,這必然會與某些當事人的觀念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是壹方面的。
二,避免沖突的對策
1,耐心聽。在民事案件中,壹些當事人總是覺得他們吃飽了,想和別人交談,而法官是他們認為最好的交談對象。如果法官對這類當事人表示不屑,或者僅從審判系統中了解到法官不得單獨與當事人接觸,不願意接受他們的談話,就會立即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因此,基層法官在某種程度上應該向先進法官宋玉水、金桂蘭和陳燕萍學習,耐心傾聽。首先是法官應該有壹個正確的態度,對紅顏知己保持冷靜、平和和關註,不應該隨便或隨便打斷紅顏知己的話,同時也不應該先入為主或隨著當事人的情緒變化而變化。
2.耐心解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千差萬別,參差不齊,他們有太多的問題需要回答,這些問題既是程序性的,也是實質性的。他們在訴訟時自然要問法官,他們也渴望知道自己的訴訟結果。法官有責任和義務解釋當事人的問題。通過法官的法律解釋,可以有效消除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不必要的誤解。由於中國的經濟和文化仍然相對落後,壹些當事人仍然不了解民事訴訟程序。他們認為法院主持下的程序要求是法官要求的,同時這些人缺乏權利意識。因此,如果他們不解釋他們的問題,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很容易發生沖突。因此,如果法官解釋清楚,就可以避免壹些潛在的沖突。
3.耐心調解。從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來看,民事審判方式必須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實,同時作為壹種制度也必須適應社會現實。作為鈍化民事糾紛、潤滑法官與當事人關系的調解手段,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應當得到應有的重視。民事訴訟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途徑,是法院貼近社會的好方式,也是法官貼近人民的好方式。它還可以有效地協調法官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從而有效地消除委托人與法官之間因角度、性格和價值觀不同而產生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