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妳個人來說,主要看妳是否繼承了妳父親的遺產,以及妳分得多少。
如果沒有遺產繼承,或者沒有遺產可以繼承,就沒有法律義務償還他。當然,妳自願償還他。
其他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子女或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是如此。
如果是合法夫妻,債務是連帶責任——例如妳的繼母,如果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也可以認定為沒有結婚證的夫妻,如事實婚姻),債務是連帶責任,即妳父親的債務無條件轉化為妳繼母的債務。
-
債務繼承案件有哪些註意事項?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件: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立即將其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人* * *共同清償債務。在債務繼承案件中,當事人需要註意的事項較多。
壹、關於繼承債務責任的規定。
* * *同債是事實,但其固有特征與夫妻、合夥、家庭有所不同:首先是以* * *與臨時繼承發生關系為前提形成的;第二,繼承債務是間接債務,其實質是以被繼承人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履行債務。而夫妻* * *同債、家庭* * *同債和合夥債務都是* * *某人的直接義務,用* * *某人的* * *財產和個人財產償還* * *同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該條明確:第壹,繼承人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第二,遺產實際價值為強制償還,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為自願償還。
繼承人* * *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然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但是,如果法院決定強制償還,則應明確所償還的債務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如果* * *繼承的財產未被分割,他應以* * *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 * *繼承的財產被分割的,* * *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對* * *繼承的債務適用有限連帶責任規則可以平衡保護債權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遺產存在的舉證責任分擔。
債務人死亡後,為實現債權,債權人只能以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那麽,關於“遺產實際價值”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根據德國學者羅森貝克創立的“法律規範理論”,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有利法律要素事實的當事人”。多數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遺產繼承,因此對此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繼承人否認繼承遺產,因為否認者不必承擔否認的舉證責任。
第三,查明遺產的實際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存款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將“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解釋為“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履行為財產的有價證券和債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承包人生前投入承包的資本和死者生前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可以由承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人合理折價補償,價款可以視為遺產。"
根據上述規定,在審判中,如果原告未能指出遺產的所在地,法官應進行補充詢問並調查遺產是現金還是其他財產。對於認定為遺產的物品,原被告對物品價值有爭議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物品進行評估,全面查清遺產的實際價值。此外,有必要查明遺產是否被分割,因為遺產的分割決定了判決的方式,這些都是作出具體和結論性判決的基礎。
第四,判決書正文的撰寫。
最近,筆者看了幾個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繼承人的案例。法院處理此案時,既沒有查明債務人的遺產,也沒有查明遺產是否被分割。判決書正文為“被告李χ χ、魏某某在繼承壹定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筆者認為,雖然這樣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但這是壹個模糊的判決,可能很難執行。首先,遺產的實際價值尚未確定。在執行階段對遺產進行檢查更加困難。另壹方面,財產的性質是在執行階段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對財產的所有權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異議之訴。其次,遺產的狀況也決定了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如上所述,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在查明每個人的份額價值後,將直接判斷還款責任的金額。例如,如果其中壹名被告分得5000元遺產,判決書的正文將寫“1。被告償還原告債務5000元;兩個,。。。。。。”,而不必也不應判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遺產沒有被分割,其價值為30萬元,債權為35萬元,那麽判決書的正文如下:“1。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向原告XXX償還欠款30萬元;2.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只有這樣,繼承債務的案件才能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執行方便。
在債務繼承的情況下,有許多事項需要當事人註意。上面列出了四個特別重要的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