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和合同管理工作,並安排專人承擔具體工作。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向農民收取費用。第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第六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經縣級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核實,並經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後,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資格唯壹、公開認可、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保護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認。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被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壹)在第二輪承包中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籍壹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二)父母雙方或壹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籍壹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的;
(三)因合法結婚、收養,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村的;
(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村的;
(五)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村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
(六)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且刑滿釋放的;
(七)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認的其他人員。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對於居住分散或人戶分離等原因無法集中公示的村民,發包方應當采取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相關人員的知情權。第十條發包人應當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合同。鼓勵使用國家和自治區統壹的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應由雙方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及負責人的變更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合並而變更或終止。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鄉(鎮)人民政府壹份。第十壹條承包合同生效時,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登記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
不動產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第十二條承包期內,因土地承包內容變更需要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承包方應當在征得發包方同意並變更合同後,依法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承包方申請換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汙損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換發並收回原證書。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遺失,承包人申請補發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並於15個工作日後補發,補發事項應當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