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賠償分為兩個方面:壹是飛機失事對地面或水上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在航空運輸中,航空公司與旅客或托運人和收貨人是壹種航空運輸合同關系,他們都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二是旅客在航班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此外,承運人對乘客的賠償是強制性的。中國對承運人的賠償也進行了多次調整。1951年,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金折合人民幣1500元;1992中,賠償總額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1993,金額調整為7萬元;2006年《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將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提高到40萬元。
但需要強調的是,實際賠償金額大於法定限額。2000年武漢空難,每人賠付654.38+0.25萬元;2002年大連空難,每人賠付184萬元至194萬元;2004年包頭空難,每人賠付21.1,000元;2010伊春空難,每人賠付96萬元,也創下了中國民航史上空難賠償的最高紀錄。
航空意外險是保險人對乘坐航班的旅客以及在航空運輸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給予壹次性賠償的保險。保險責任範圍為被保險人踏入保險單載明的航班(或同等航班)機艙門時起至到達目的港後離開機艙門時止。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自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或傷殘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所附賠付比例表進行壹次性賠付。但保險公司的這部分賠付有壹個前提,就是乘客需要在登機前自行或旅行社購買航空意外險。
空難的國際賠償標準更高。
壹般認為,美國和日本的空難賠償標準是世界最高的。
美國是按照余生的價值來計算的。假設被害人能活到80歲,但被害時已經40歲了,那麽就按照40年的基本金額進行補償,主要是根據收入、納稅等條件。所以不同申請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差別很大。
日本的賠償原則是終身賠償金額無限。賠償金額的計算考慮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齡、職業和正常收入、受害人的家庭負擔、未來發展潛力等諸多綜合因素。
除了各國賠償標準不同,國際運輸中的空難壹般遵循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作為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