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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⑸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食品和農產品的銷售以及相關質量和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延伸材料:違反食品安全法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1)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造成人體健康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壹倍以上的罰金。

三鹿奶粉事件爆發於2008年。截至2008年6月5438日+2月2日,據報道,近30萬名嬰兒因食用摻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而受到毒奶傷害。三鹿奶粉讓這些家庭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三鹿奶粉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