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意外損壞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次壹致;
5.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無法住院治療的,應當補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並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