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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員工打架事件?
員工打架應移交公安處理。

公安處理打架鬥毆的具體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將根據傷情要求傷者按相關規定進行傷情鑒定,並根據不同的鑒定結果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2.如果鑒定結果輕微,就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派出所會讓雙方進行民事調解。如果能達成賠償協議,壹般公安機關只會處以罰款。如果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受害人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

3.鑒定結果為輕微傷,此時已經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派出所還是會讓雙方在民事部分進行調解。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將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理。

4.鑒定結果為重傷。這時,派出所也會讓雙方在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但案件會移交檢察院進行公訴並當庭審理。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1.如果在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該員工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或者不能勝任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管理勞動過程,管理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管理用人單位的活動,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制定規章制度進行這種管理;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沒有嚴重失職或者沒有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不能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解雇並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