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應通過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審查抵押登記的效力。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
第壹,《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效原則,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從文中所述的案例來看,黃在未告知妻子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了壹份抵押合同,同意將黃和的房屋抵押給銀行。《抵押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系黃簽字蓋章,並偽造了其妻子委托房產局辦理的抵押登記手續。並認為該房屋已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因此其抵押有效。只看登記結果而不審查登記原因,認為抵押只要登記就有效是錯誤的。由於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法》對交付、登記等物權變動要件的規定主要是出於公示的要求,其僅為履行債權合同的行為。如果原因行為無效,則不能變更財產權。即使存在“變更”,也因原因行為無效而不被法律認可,可由法院予以撤銷。抵押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具體事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具體原因。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結合本案來看,抵押合同的標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同壹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經* * *同意,無需* *壹致同意。如果銀行不能證明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且未提出異議,抵押登記將因抵押合同無效而無效,銀行最終將不會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法院有權在民事訴訟中直接裁判抵押登記行為的效力,無需經過先行政後民事的程序。首先,抵押登記效力的確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關系。如上所述,由於抵押登記屬於物權變動行為,因此必須審查物權變動行為是否有效,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的職權範圍,必須積極審查。如果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那麽抵押登記行為無效。其次,登記機關只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先行政後民事,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登記時,登記機關只審查材料的完整性,不對材料的合法性負責。根據《城市房屋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第四十八條抵押人隱瞞抵押房地產存在、產權糾紛或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第五十條因履行抵押合同和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他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房管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至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局不承擔法律責任。且因履行抵押合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再次,如果行政訴訟後中止民事訴訟,通過行政訴訟解決抵押登記效力問題,那麽行政訴訟只是對房管局抵押登記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要房管局是基於申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供的完整材料,那麽房管局的行為就是合法的。人民法院無權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虛假申請材料是否影響抵押登記的效力。可見,中止訴訟和行政訴訟既不能解決抵押登記的效力問題,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審判效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民事訴訟中直接確認抵押登記的效力,可以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物權法》第九條的理解《物權法》第九條僅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取決於登記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能認為只要登記了就壹定具有法律效力。作者單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