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起訴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不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因超出自己意誌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答復的,可以根據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㈢第三階段:審判階段。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投訴;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庭審: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作出判決。離婚訴訟已經結束,但如果妳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定1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生效。如果妳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申請再審。上面已經介紹了邊肖。不同的離婚方式下,其實具體的程序是不同的。當事人需要做的是提前了解清楚以這種方式離婚的相關內容,包括材料、程序、條件和註意事項,這樣才有可能順利離婚並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