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高利放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取得借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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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高利放貸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牟利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高利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兩次以上因高利放貸被行政處罰,且又高利放貸的。

第二十七條【騙取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票據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以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欺詐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

(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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