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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決議無效
股東會決議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後,因其內容不合法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法解釋四》第壹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

妳可以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僅僅是針對股東。判斷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之訴中誰可以作為原告的壹個重要標準是,必須是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沒有訴訟時效。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後,程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起訴要求撤銷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程,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原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要求撤銷決議的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是公司股東。當有訴訟要求取消決議時

效力時效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起訴,否則超過時效,案件不能勝訴。值得註意的是,並非所有“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只是輕微瑕疵,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可以不撤銷。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意味著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主要如下:“

(壹)公司未召開會議,但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進行表決;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會議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

(五)其他導致決議失敗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壹條規定,公司決議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起訴確認決議的訴訟時效,因此不存在起訴決議的訴訟時效問題。

公司股東決議往往因違反我國法律而無效,這在我國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股東會最重要的作用是決策作用,所以必須依法決策,不能違反我國法律,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