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融資融券金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從事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首先,場外配資的風險
1.運營風險。在網下配資中,股票賬戶由投資者操作,由出資人監控。由於部分線下配資機構采用人工監控,可能難以及時發現投資賬戶風險並平倉。投資者可能違反單只股票持倉比例和買賣ST股票的限制,導致賬戶資金風險過大,可能難以償還募集金額及其利息和費用。此外,還存在人工監控清算的誤操作風險、系統自動清算的非理性風險等。
2.系統性風險,在杠桿為1至10倍甚至更高的資金配置情況下,壹旦因市場下跌造成損失,容易引起心理和情緒波動,出現恐慌性拋售行為,引發市場波動。
二、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須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以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行政處罰後是否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