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逮捕必要性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逮捕的必要性。在偵查過程中,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可能犯新罪,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企圖自殺、逃跑的情況下,才需要逮捕。
二是逮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前,必須充分收集證據,證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申請時,應當嚴格審查證據,確保逮捕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時,逮捕後必須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必須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司法實踐中把握逮捕的必要性
在司法實踐中,把握逮捕的必要性需要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證據等因素。對於罪行輕微或證據不足的案件,應謹慎使用逮捕措施,避免濫用逮捕權。同時,犯罪嫌疑人積極配合偵查、認罪認罰也可以作為降低逮捕必要性的考慮因素。
四。逮捕措施的監督和救濟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措施的監督和救濟機制。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逮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保證逮捕的合法和正確。被逮捕人及其家屬對逮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總而言之:
逮捕必要性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嚴格規定逮捕的必要性和程序要求,確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謹慎使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1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逃跑。
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131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a)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逃跑。
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幾種犯罪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