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明確,世界上沒有實體正義。這是由社會資源的稀缺性和自由的邊際成本決定的。
我給妳舉個例子。比如圖書館裏有壹本小說。每個有借書證的人都有權利借,但是如果壹個人借了,其他人就不能借了。所以圖書館規定每人只能借15天,到期後會還給他人。在這裏,書成了稀缺資源,借書成了壹種自由。但是,當壹個社會成員行使這種自由時,其他社會成員的自由就會受到侵犯(借書是沒有辦法的),所以任何社會資源都有其稀缺性,任何自由都有壹定的邊際成本。因此,有必要設定壹個框框,即15天的期限,以達到社會每個成員自由之間的平衡,而這些框框中的壹個就可以被視為法律。
法律只是著眼於維護這個基本規則,維護圖書館的正常運轉。如果有人在15天內不還書,就要以儆效尤。至於不還書的原因,大多數情況下,法律是不考慮的。但也有壹些例外,如緊急避險、缺乏預期可能性等。
如果這些都想通了,妳的問題應該不是問題。法律不想犧牲個人利益來換取社會利益,但又無力照顧個人,在維護社會組織秩序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要犧牲壹些相互沖突的個人利益。
回到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問題,絕對的實質正義是無法實現的,因為圖書館的藏書永遠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無限的,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人的要求。那麽退而求其次就是采用形式正義。但形式正義只要求程序正義,對於事實上是否如此並沒有太多要求。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不公正。但這不能成為個人抗拒法律的理由。如果打破了這個規則,連形式正義都無法實現,更別說社會進步了。
所以,只有人人守法,法治才能慢慢進步,人們的取向才會逐漸從自助轉向公力救濟,社會才會越來越穩定,文明程度才會提高,形式正義才會逐漸轉向實質正義。這是壹個需要很長時間的過程。而法律也要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而修改,最終無限地趨向終極正義。
希望這些能給妳壹些啟發。寫作的關鍵是思考,最好找壹個點深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