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黨的紀律這把尺子。“四種形態”不僅針對初期問題,而且涵蓋各種違紀行為,要用壹把紀律的尺子來衡量,這體現在《條例》的各個章節中。首先,始終扭曲“正常狀態”。《條例》規定:“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談話;如果發現有輕微違紀行為,上級黨組織負責人要找他談話。”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經常開展約談和函詢,使‘臉紅出汗’成為常態”,這使得黨內政治生活鬥誌昂揚、尖銳尖銳。二是合理把握“多數”與“少數”。《條例》規定:“紀律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黨性原則、工作作風、紀律規矩等方面檢視剖析自身。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性質準確,體現對審查對象的思想認識。”這說明監督執紀的過程也是教育挽救違紀黨員幹部的過程。對情節較輕或較嚴重的違紀行為,應根據其性質、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同時,要把那些相信組織、誤入歧途的黨員幹部與拒不悔改甚至反對組織調查的黨員幹部區分開來,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把“懲”與“治”結合起來。三是緊盯“極少數”。《條例》規定:“依規依紀進行紀律審查,集中審查不收斂,聚焦問題線索,群眾反映強烈。現在身居要職、可能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要嚴懲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堅決減存量、遏制增量,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強化“不敢”的氛圍。
切實扛起監督執紀政治責任。運用“四種形態”,黨組織的責任不是輕了,而是更重了,執紀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條例》對各地黨委(黨組)、紀委和黨的領導幹部落實黨內監督責任提出明確要求。對黨委(黨組)來說,就是要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功夫下在平時,讓黨員幹部時刻受到嚴格紀律約束。對紀委來說,要找準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定位,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遵守黨章和執行黨紀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黨章黨規黨紀的行為。對黨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來說,要對黨的事業負責、對幹部負責,敢於和善於運用“四種形態”承擔落實責任,用行動詮釋忠誠,全面從嚴治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