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變賣是人民法院依法處置被執行財產的壹種方式。壹般情況下,法院會對標的物進行處置,第二次拍賣後,法院會在同壹拍賣平臺上對標的物進行拍賣。起拍價壹般低於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最低價不低於評估價的五折,壹般為五折至六折,具體取決於法院的設定。
司法出售期長達60天,出售期間可隨時出價。第壹次出價後,出售期將進入24小時競價周期,競價規則和延遲期與司法拍賣相同。進入競價周期後,24小時內無人繼續出價的,視為拍賣成功。
第二,網上競價是拍賣嗎?
目前,網上招標活動有許多名稱,如網上招標、網上議價、網上投標、網上投標等。他們大多避免使用“網上拍賣”這個詞,以避免法律麻煩。但內容基本相同,都是利用互聯網對某壹特定物品、權益開始競價,在規定時間內出價最高者勝出。那麽這種行為的本質是什麽呢?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出價最高者買賣特定商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方式”。因此,無論以何種名義出現,這種網上競價都是壹種拍賣活動,利用網絡只是改變了拍賣活動的載體,但並沒有改變拍賣活動的本質特征。
第三,拍賣網站是拍賣師嗎?
根據《拍賣法》,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和競買人,但網絡拍賣不同於傳統拍賣方式,因此不能簡單地將拍賣網站定義為拍賣人。我認為應該從拍賣網站是否收取費用和誰確認交易兩個方面來分析拍賣網站是否具有拍賣人的法律地位。
壹些拍賣網站提供免費網絡供買家和賣家使用,網站不向買家和賣家收費。壹般這時候競拍者由賣家自己確定,賣家甚至可以在不受拍賣網站幹擾的情況下與綜合條件最好的競拍者達成交易。此時拍賣網站只是壹個載體和媒介,其功能與廣告欄、報紙、電臺或電視臺完全相同。拍賣網站此時不享有拍賣公司的所有權益。從公平原則出發,不應要求其承擔拍賣公司應承擔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認為拍賣網站是拍賣法律關系中的媒介而非主體。另壹方面,如果拍賣網站組織網上拍賣,向買家和賣家收取傭金,並通過公開表達購買訂單來確認交易,這意味著拍賣網站從事拍賣公司的職責,享有拍賣公司的權利,並相應地承擔拍賣公司的義務。在我看來,此時拍賣網站的運營模式與拍賣公司並無不同,網站實際上是壹家拍賣公司。
以上是關於法律上銷售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法律上所說的變賣壹般是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的行為,必須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