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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些國家頒布同性戀法?
在國外,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以“男性文化”為代表的“同性戀”成為現代社會較為普遍的現象。如今,許多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通過法律明確了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地位,因此同性戀愛情和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不斷湧現。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同性戀”這壹特殊群體不斷出現在我們身邊。歧視、好奇、誤解和尊重都將目光投向了這個“神秘”的人群。然而,“婚姻是習俗或法律承認的壹個男人或幾個男人與壹個女人或幾個女人之間的關系,包括他們在婚姻期間對彼此及其子女的某些權利和義務。”自古以來,人類就覺得男女之間存在婚姻,這是壹件很自然的事情。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同性戀是人類歷史和所有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壹種基本行為模式。對於這種存在於少部分人身上的現象,我們該如何看待?如何保護同性戀者的權利?他(她)的認可是否成為壹種社會矛盾?中國的國情是否允許同性戀合法化?在社會主義國家,同性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法律沖突日益呈現。如何正確協調二者的社會關系,是壹些學者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任務,也是歷史賦予我們的使命。

隨著基督教成為歐洲國家的國教,同性戀行為通常被列為犯罪。直到19世紀,西方發達國家的精神病學家才將同性戀列為壹種疾病,並認為它實際上是壹種性心理障礙。也是在這壹時期,“同性戀”壹詞被德國醫生在1869正式提出。第二個變化是認為同性戀是壹種身體或精神疾病,並認為它不是壹種疾病,而只是壹種違反社會行為規範的個人傾向。早在1948中,美國金賽博士的《男性性行為研究》報告中,就對病態同性戀的觀點提出了質疑。20世紀50年代初,人類學家克利夫蘭?福特和弗蘭克?畢奇在研究了跨文化的人類行為後得出結論:“同性戀和異性戀都是文化訓練的產物,人類最初的模糊狀態包含兩種性取向能力,它們被視為與異性戀並行的正常行為”;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率先做出決定,將同性戀列為壹種疾病。在1994中,世界衛生組織也將同性戀從“10精神和行為障礙”的分類列表中刪除;2006 54 38+0 4月,在第三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中,我國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完成了“同性戀非病理化”的最關鍵壹步。第三個變化是,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及其在許多國家的合法地位,人們認為這只是壹種不同的生活方式。遺憾的是,這壹變化在我國並未實現。

同性戀是壹種古老的社會現象,存在於社會的各個年齡和階層,並受到人們傳統觀念的影響。同性戀的存在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壹種畸形,壹種病態甚至不正常的行為。其實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同性戀不是病態的,不是不正常的,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同性戀可以說是人類“婚姻”的另壹種形式,是由不同性取向引起的行為,是少數人的生活方式。人們可以選擇任何不損害他人生活或社會發展的生活方式,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