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基督教成為歐洲國家的國教,同性戀行為通常被列為犯罪。直到19世紀,西方發達國家的精神病學家才將同性戀列為壹種疾病,並認為它實際上是壹種性心理障礙。也是在這壹時期,“同性戀”壹詞被德國醫生在1869正式提出。第二個變化是認為同性戀是壹種身體或精神疾病,並認為它不是壹種疾病,而只是壹種違反社會行為規範的個人傾向。早在1948中,美國金賽博士的《男性性行為研究》報告中,就對病態同性戀的觀點提出了質疑。20世紀50年代初,人類學家克利夫蘭?福特和弗蘭克?畢奇在研究了跨文化的人類行為後得出結論:“同性戀和異性戀都是文化訓練的產物,人類最初的模糊狀態包含兩種性取向能力,它們被視為與異性戀並行的正常行為”;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率先做出決定,將同性戀列為壹種疾病。在1994中,世界衛生組織也將同性戀從“10精神和行為障礙”的分類列表中刪除;2006 54 38+0 4月,在第三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中,我國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完成了“同性戀非病理化”的最關鍵壹步。第三個變化是,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及其在許多國家的合法地位,人們認為這只是壹種不同的生活方式。遺憾的是,這壹變化在我國並未實現。
同性戀是壹種古老的社會現象,存在於社會的各個年齡和階層,並受到人們傳統觀念的影響。同性戀的存在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壹種畸形,壹種病態甚至不正常的行為。其實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同性戀不是病態的,不是不正常的,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同性戀可以說是人類“婚姻”的另壹種形式,是由不同性取向引起的行為,是少數人的生活方式。人們可以選擇任何不損害他人生活或社會發展的生活方式,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