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有義務確保窨井等地下設施的安全,並應及時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以確保設施的安全。因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損害的,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管理人不能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路上的井蓋被偷了好多天了。管理部門接到舉報通知後,始終不予理睬。如果有人在黑暗中掉入井中並受傷,管理部門將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管理部門能夠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責任,比如用柵欄把坑圍起來,做好明顯的警示標誌,才不會有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人,對涉案窨井負有管理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存在安全隱患的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存在疏漏和缺陷,未盡到管理責任,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受害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適當註意地面情況。因未盡到應有的註意,掉入窨井受傷,其存在壹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自來水公司負責自來水井蓋的管理,道路養護部門負責路面的管理。雖然他們之間沒有故意或過失,但如果侵權行為直接與同壹損害相結合,則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二人以上沒有相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但由各自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組合造成相同損害結果的,應當按照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五十八條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行人踩到窨井蓋掉入下水道受傷的,除非管理人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否則應當由窨井管理單位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施工單位能夠證明沒有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因維護管理不善造成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築物損壞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