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如何量刑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非法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商品或其他限制商品,是指為保證國民經濟穩定或其他限制人民自由交易的社會秩序,由國家專賣部門專營、專賣或限制的商品。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制品、軍品、火藥制品、天然鉆石、毒品、香煙等。但是,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中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品,如槍支、彈藥和鴉片。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外貿主管部門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依法需要憑許可證進出口的商品,向進口商或出口商簽發的許可證件。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確認進出口商品產地、來源或來源的證書。以上文件都不能自由買賣。因此,在此基礎上進行買賣是非法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以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以及本節中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比如壟斷供應、哄擡物價、非法傳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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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