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3、手術材料和輔助器具
4.床位費
5.康復理療費
6、換藥和康復功能指導訓練
7.救護車費
8.其他費用
9.持續醫療費用:
床位費:按當地醫療保險標準執行。除因急性創傷性腦損傷和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需要留在ICU(重癥監護室)的患者外,應在脫離危險後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種,醫保範圍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補償。
換藥和康復功能的指導和培訓:根據當地醫療保險標準和病情需要批準。
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其他費用:根據《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及問答》規定不予補償的費用不予補償。
繼續醫療費用:為了提前結案,被保險人可以提前為傷者支付必要的繼續醫療費用。只有當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明確表明主管醫生需要繼續治療時,或半年或壹年後取出內固定器時,或定期復查或記錄後續治療費用時,以及保險提供的記錄後續費用已支付的賠償支付憑證時,才能復查繼續醫療費用。根據病情需要,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繼續醫療的審核費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④出國就醫。
醫療費用依法由第三方承擔。第三方未能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