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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人,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車輛等財產損失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規定處理。第三條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認定責任,並依法處罰。第四條交通事故的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行政處罰和損害賠償的調解或裁決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負責。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放軍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部隊處理;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解放軍戰士應當移交軍隊、武裝警察有關部門由當地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五條處理交通事故的人員應當嚴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現場處理第六條發生交通事故後,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標明原始位置),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並及時報告附近執勤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交通警察(以下簡稱警察),等待處理,不得自行協商解決。

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有義務救助受傷人員和財產,協助報案,保護現場,維護交通秩序,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報告或協助調查肇事逃逸人員。第七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勘驗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員,盡快恢復交通。第八條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驗船師、助理驗船師、驗船師、高級驗船師具體負責交通事故現場調查處理工作。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必須參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理。第九條為查明案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有權檢查、扣留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提取證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涉案車輛、車輛號牌、貨物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條在追捕肇事逃逸者或者搶救受傷人員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有權免費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並在使用後立即歸還。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肇事車輛、物品、死者屍體、當事人身心狀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十二條醫療單位應當積極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傷者,並優先搶救和治療危重傷者,然後辦理手續,並客觀、及時地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供所需的醫學檢查材料和診斷證明。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求臨時存放交通事故受害人屍體的,殯葬部門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院應當接受。死者生前搶救治療費用和死後屍體存放費用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壹方支付。第十三條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屍體,由公安機關檢驗完畢並確認無需復查後十日內,由死者家屬或者其生前所在單位就地火化(少數民族可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衛生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火化,逾期費用由死者家屬或生前所在單位承擔。第三章責任認定第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確認的事實,根據當事人是否違章以及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交通事故各方責任。第十五條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事故責任。第十六條交通事故完全由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

因雙方違法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情節嚴重的壹方承擔大部分責任,另壹方承擔小部分責任;情節嚴重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如果雙方的違規情節基本相當,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劃分責任。

事故發生後逃逸,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負事故全部責任。第四章處罰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對其違章行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