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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歌曲是否侵犯版權?
翻唱他人歌曲是否侵犯著作權,要看具體情況:

1,不受版權保護,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封面無版權;

2.為壹般利益表演翻唱節目,不向公眾收取費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未經許可不得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擅自使用他人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攝mv等。用於商業目的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唱歌,在網絡上傳播歌手的翻唱視頻。

4.歌手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為其翻唱作品支付報酬。

侵犯歌曲著作權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復制發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依靠國家強制力,以彌補和賠償侵權損害為目的,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2.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政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對侵權人追究的壹種行政法律責任。

3.行政處罰的形式包括:警告、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和制作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