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和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和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遞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