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購買權,即優先購買權,是指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時,特定人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權人需要在同等條件下將出租的房屋出售給承租人。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願意購買租賃房屋的,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有些人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而有些人有優先購買房地產的權利。此外,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轉移所有權,都必須有* * *的同意證明,否則房屋買賣合同將無效。公有老房子的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他們購買公有老房子,原住戶有優先購買權。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二手房交易也需要征得原產權單位同意並出具證明,這樣合同才有效,買賣雙方才能辦理過戶。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民事主體依法優先於他人購買特定財產的權利。* * *的優先購買權是指* * *轉讓財產時* * *可以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作為* * *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的財產權。

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目的價值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訂單價值,優先購買權的基礎和前提是優先購買權在買賣關系之前已經存在於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為了維護既定的法律關系,盡可能地維護經濟生活秩序,立法者確立了優先購買權。

2、效率價值,優先購買權制度有利於物質財富的經濟效益最大化,從而物盡其用。自由和效率是私法中的兩大原則,但它們並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進。

3.公平價值是法律制度的固有理念之壹,旨在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條轉讓人以股份方式轉讓其在*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情況及時通知其他* *所有人。其他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兩人以上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 * *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是,除非房屋被所有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