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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買原始股有風險嗎?
妳說的是股權代持,也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股權代持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持股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在冊股東(即“代理股東”或“顯要股東”)的不壹致。隱名股東雖已實際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但其股份並未登記在其名下,因此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壹)股權持有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原則上承認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是壹種誤解,因為第二十五條第壹款明確規定“...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無效。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該條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按照股權代持協議予以保護,但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仍規定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也存在持股協議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公職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持股形式經商;外國投資者為規避外商投資準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持有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隱名股東規避中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要股東的名義投資目標公司。

(2)具名股東惡意侵害匿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壹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藏在幕後,而名義股東接受匿名股東的委托,在臺前代表其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知名股東很可能違反持股協議,侵害隱名股東的利益。主要情況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讓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其股東身份並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雖然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匿名股東要想從幕後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僅僅拿著協議代表壹紙空文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只有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可以成為顯要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債權人強制執行上市股東股權的風險。

在股權分置結構下,股份登記在顯要股東名下,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顯要股東的財產。如果第三人(主要是某顯要股東的債權人)取得了針對該顯要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則第三人很有可能會對控股股份提出執行請求。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能否以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為由反對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作為股東,其實是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其實是不壹樣的。很多時候,股權的收益其實是實際股東享有的,但此時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公司股東並不是實際股東。對於股權持有人的風險,上面的文章已經做了介紹,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