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考試作弊情形。
“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準考證等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等違紀行為將被納入處理範圍,這是《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同時,鑒於原《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為加大對這兩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這兩項內容調整為《辦法》第九條第壹款,對實施這兩類行為的考生給予終身禁止報名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罰。
加強相關法律的銜接和配套。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獲取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第九條第壹款規定了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考慮到違反第九條第壹款的行為不僅可能是壹般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還可能涉嫌構成犯罪,在第二款中增加相關規定,對考生及其他有關人員實施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加強考生信息安全管理
註重加強考生信息保護,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修改《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將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提供、泄露考生有關信息、數據”的違紀行為納入其中。
闡明完整性文件記錄的要求
考試違紀作弊是失信和不誠信的具體表現。針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頻發、社會危害嚴重等問題,《決定》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和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司法考試違紀違規人員信息和處理結果檔案, 建立申請人和應聘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和查詢系統,實現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交換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