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制巡邏特警不能轉正的主要原因如下
(1)從訴訟發展的角度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後才能最終確定,而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時,偵查人員實際上已經完成了本案的偵查任務,不存在身份競爭的可能性。
(2)調查人員的職責是收集證據,證據是否客觀公正要經過法官的司法審查才能判斷。如果偵查人員因可能無法客觀收集證據而回避,那麽偵查人員適用回避的情形遠不止這些。
(3)在特殊情況下,如在偵查人員跟蹤、盯梢和誘惑偵查過程中,往往只有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在現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認罪,讓偵查人員避免出庭作證,那麽勢必會放縱犯罪。
第二,合同警察
壹般指各類輔警、民警。這不是正式的警號。這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正式警察的短缺而帶來的,因為正式警察的成本相對較高。“合同警察”不是國家公務員,其職權也是協助警察的職能。例如,許多交通警察在警察徽章的標記上有所區別。警務協調員標有警務協調員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