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自己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兒子做丈夫。爺爺(外公)不能娶自己的孫女(外孫女),奶奶(外婆)不能娶自己的外孫(外孫女);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姑姑和侄子(女)。也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她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他姐姐的女兒;月經期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表兄妹是不允許結婚的,如果表兄妹結婚,也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包括: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構成法定重婚罪;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定重婚還是事實重婚,都是無效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無論是否同輩,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主要是堂兄妹的婚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對於那些患有醫生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前有兩個要求。首先,他們患有醫生認為不應該在婚前結婚的疾病。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疾病和重大不可治愈的傳染病或遺傳病。第二,婚姻沒有治愈,也就是婚姻沒有治愈。
⑷未成年結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男性不宜早於22歲,女性不宜早於20歲。
違法成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當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律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
(2)非雙方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